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成本法-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提问时间:2020-05-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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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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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企业投资收益的处理

收到投资分红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还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少为税前收入,并合并为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企业的全部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者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应被视为全部。分配付款。货币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数量的货币接收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分配给投资者,在处理所得税时应视同以公允价值出售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并分配两个经济业务,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在企业会计中进行投资核算,当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折算以增加资本)时,当地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存货除外),按照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二)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和分立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2000]第119号)尚未从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兼并和部门重组业务中确认资产转让收益的企业,以及已收取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的公司,应包括已转让或转让的资产。处置与溢价或非权益付款相对应的增值被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转让企业没有暂时确认资产转移的全部收益或损失资产重组,即接收方企业转移的资产成本,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无需纳税调整。(4)企业回购公司股份进行合并。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公司权益的增减,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细节

股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而进行的投资。例如,股票投资和合资投资是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特点是投资者无法获得固定收益,被投资方无需偿还本金和利息。股权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合资企业等)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货币或非货币收入,包括股利,股利和利润。纳税人应注意诸如何时确认股权投资收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税以及如何从股权投资中扣除损失等问题。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正确处理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笔者分析了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四个细节:

股权投资收益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股权投资取得股利,股利及其他收益,用于投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利润分配或转换决策的日期决定收入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不仅阐明了企业做出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且还包括做出转换决定的日期,并确认了收入的实现。

合格的股权投资收入可以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第二是在中国的设立事业单位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事业单位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利,股利等股本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通过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获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作者认为免税投资收益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首先,投资的性质是股权投资。其次,被投资方只能是居民企业。第三,投资者一般是居民企业。如果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而获得的股利和红利收入实际上与该机构场所相关。实际联系是指在中国的非居民企业机构,该机构拥有获得股息和股息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拥有,管理和控制股息中的股息的财产。第四,投资方式是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或非货币资金直接投资到被投资企业中以形成实物资产或从现有企业购买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所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也可以直接参与生产管理。第五,投资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期限必须超过12个月(包括12个月),少于12个月不免税。

暂时不对溢价资本储备的分配征税

国税函[2010] 79号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将由股权(语音)溢价形成的资本盈余转换为股本,则不会被视为投资者的股利或股利收入,而投资者可能不会增加此长期投资的税基。

由于发行股票溢价而形成的资本储备,是后续投资者投资的成本。股份转让分配的这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分配,而不是税后保留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 79号文件号规定,股份转让期间不需缴税。但是,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股权投资的税金为一千万元。2012年1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将发行股票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甲公司将其股本转为600万元。2012年7月,企业A减少股权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A于2012年1月获得了600万元人民币的转换后股本,且未申报税收。但是,应在2012年7月确认1000万元(2000-1000-600)的转移收益,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股本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境外进行股权投资产生的损失应在确认亏损发生的年份确定。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结转。被投资企业补偿;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