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2010年度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函的通知[2011] 4号
答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 70号三项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否则应作为补贴征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清算与解答
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将退还购买土地的钱。返还的钱可以直接抵消土地价格而无需补贴收入吗?
除非满足总务管理局的非应税收入条件,否则应将其包括在应税收入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培训教材
此替换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情况1:重置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公司决定搬迁企业或仅替换土地资产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土地交换视为出售土地,将土地交换视为购买土地的权利。土地买卖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有溢价的,应当将溢价计入企业的营业利润,并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主要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情况2:置换是政府主导的拆除和安置或场外重建。此时,可以认为原来的土地是政府拆迁的,政府又用另一块土地支付了拆迁补偿的对价。根据有关文件,可以免征营业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政府行为。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具体情况。由于该文件规定,搬迁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地点改建,因此在异地改建的支出可以抵扣应支付的企业所得税。重建成本低于取得的拆迁补偿费的,按其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拆迁补偿费等于或者高于该额度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