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省,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得税在总公司收取,分支机构根据批准的所得税分配比率在当地预先支付。子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地付款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具体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财税[2012] 40号文件,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告诉我
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第二年(而不是第二年末)开始,分支机构将需要每季度或每月(通常每季度一次)预缴公司所得税。
具体方法是,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在现场宣布预缴其评估的所得税。
纳税企业收集和结算帐户时,除了要提交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总部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每个分支的每个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纳税调整的说明;除提交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仅列出了某些项目)外,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接受的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业务收入和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参与公司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
有关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税收调整的说明,请参阅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所附的“税收调整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没有解释。
如果分支机构未能按照税收分配额预缴所得税,导致税收少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主管部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处罚。
如果分支机构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补偿,则第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已缴所得税的50%分配给总部,其中25%应在现场支付定金,现场全额的25%存入中央国库; 50%分配给第二级分支机构以处理该地点的存款。具体纳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第五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简而言之,这比原始规定要麻烦一些。请自己仔细阅读以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