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租赁是一种融资性非节税租赁

提问时间:2020-03-0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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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7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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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来了 压杠杆和集中度管理一个不少

融资租赁监管方法已经来临。

[在集中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对关键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和承租人作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止和分散经营商业风险。]

[就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而言,金融租赁公司向单一承租人的金融租赁业务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就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而言,融资租赁公司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行业期待已久的金融租赁监管方法已经到来。

1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界最关注的是集中管理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承租人和单个承租人的全部金融租赁业务的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和50%。

中国金融租赁(西湖)论坛执行董事成东岳告诉《第一财经新闻》,许多中央企业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来在集团内部开展业务,许多客户是集团内部的关联方。 。草案对这些公司施加了重大限制。

跨客户融资集中

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业的飞速发展,主业背离,发展混乱,“空壳”,“失去联系”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和法规。夯实制度基础,加强监督,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利用:就租赁资产的比例而言,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例不得少于总资产的60% 。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八倍。风险资产总额由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确定。对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以上文件有助于防止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制定逻辑基本上适用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从行业分类的角度来看,金融租赁属于工商业企业。”程东岳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集中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对关键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承租人和作为关联方的承租人的业务比例,并有效防止和分散经营风险。

出于这个原因,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就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而言,金融租赁公司向单个承租人的金融租赁业务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单一组客户融资集中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个集团的金融租赁业务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同时,就单个客户的联系程度而言,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的金融租赁业务的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在总关联度上,融资租赁公司对所有关联方的融资总额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就单个股东的联系程度而言,单个股东及其所有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并且还应达到与该股东的联系程度。一个客户规定。

在监管方面,银监会明确了其职责:银监会负责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运作和监管规则;在地方责任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促进该地区的融资。发展租赁业,监督和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处置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的政策措施。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专门负责本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如业界先前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类监管: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其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银监会还指出,应为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异地监管和现场检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异地监管制度,定期使用信息系统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分析和监督,重点关注具有较高相关指标和较高潜在经营风险的公司。省级省级金融监督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该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和监督情况。同时,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现场检查制度,例如进入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请有关人员,并要求他们说明有关检查项目;查阅并复制相关文件和信息,以及,事先销毁,隐藏或篡改文档和材料。

“空壳”,非法和非法企业进入清关期

中国银监会表示,为解决当前行业中的“空壳”和“丢失链接”公司问题,责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清理和规范金融租赁的工作。公司并设定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以达到标准。原则上,过渡期间将暂停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并且要求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一到两年内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空壳”,非法和非法业务类别,并愿意接受监督,他们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纠正,达标后将作为正常企业接受监督。

第二是说服他们申请更改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取消或协调市场监督部门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在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未达到正常经营类别监管目标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对列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逐步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中国商业新闻》指出,在2019年下半年,当地监管部门已采取行动。

去年12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第二批)有关情况的公告》,指出根据《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租赁企业,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了事件发生后的健康发展,并加强了“监督”等相关规定。对上海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了清理和调查后,发现某些企业无法联系而其他企业业务异常。此次上海宣布的第二批异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为290家,其中上海共有554家异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

12月16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说,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市财政局印发公告》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黑名单系统”,地区财政工作部门进行了筛选。财政局宣布全市13家符合“黑名单”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列入“黑名单”的金融租赁公司,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创新之路在哪?

经过30多年的探索,尤其是近5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已站在一个新的平台上,思考着新的问题。但是,在系统,市场,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下,中国租赁业目前的创新路径应该如何走?

独立租赁公司的创新空间

创新是一个过时的问题,但它始终困扰着我们,必须面对痛苦。在融资租赁方面,创新的内容极为广泛。

首先,是租赁模式的创新。创新的实质是收益和风险的结构设计过程,而租赁模式的创新也是这两个基本点的紧密结合,以寻求最大化的租赁公司收益,为企业提供租赁服务。在控制风险,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丰富融资租赁功能的内涵,增强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当前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不统一。从自身管理的角度来看,法律,税务和会计都有自己公认的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是独立租赁公司思考和实践的空间。

我们不应该机械而僵化地理解金融租赁。相反,我们应该基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的三个主要结构来形成多法律和经济关系。调整和丰富这些关系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导致租赁模型的创新。

租赁公司各自具有自己的优势和缺点,或者具有资金优势,或者具有专业优势,或者具有地理优势,或者具有项目信息源的优势,等等。目前,各种类型的租赁公司,特别是独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难以将上述优点结合起来。但是,如果彼此的优势互补以丰富单个大型租赁项目的租赁主题,则可能会实现小型撬动效果。

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个集团经营的企业,我们可以设计一个金字塔型的融资租赁模型,即在金字塔塔的顶部,例如集团或一家核心控股子公司。组内实力雄厚,树立了强大的信用保护,然后在总金额的控制下,它使许多子公司,多个承租人和多个租赁受益于信用保护系统。根据客户需求,结合集中交付和分散交付,使用不同的租赁产品,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模式等。

在租赁物业和租赁期限方面,我们应该更加现实和动态地评估租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现金储备,并为企业制定动态的综合性金融租赁服务计划。

第二,创新融资方式。仅通过融资租赁业本身的努力,融资方式的创新还不够。它还需要提高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识和支持。融资方法和能力是金融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必须考虑的核心能力之一。各种租赁公司正在不断探索新的融资模式,他们已开始尝试直接融资项目,国内外债务发行,跨境人民币借款,租赁资产证券化,借壳上市以及非金融资产支持的定向或间接融资。非定向注释。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金融租赁的投资功能。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是其固有的投资属性和扩展功能。经营租赁,风险租赁,杠杆租赁,结构化共享租赁,甚至委托租赁都具有投资的内涵和属性。例如,杠杆租赁是一种免税融资租赁,但同时也是一项以免税为起点的复杂的投融资结构安排。在杠杆租赁交易中,租赁公司通常只需要提供少量资本即可获得设备的整体所有权。它的大部分资金可以通过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项目的建设过程以及调试后的各种合同安排以及租赁设备来保证。并保证从投资者那里获得资金。投资者提供资金时,对租赁公司无追索权,其还款担保在于还款项目设备本身和租金。

最小化风险资产

今天的中国租赁业来之不易。但是它去哪儿了?

首先,今天的中国金融租赁业是否可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中国的国有银行将面临数千亿美元的增资,并且有20家金融租赁公司(其中一半以上是由银行控制的)有些人可能在增加资本方面也面临困难。因为银行的自有资本和资产收益远远超过了银行控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是高资本消耗的游戏。

新成立的越秀租赁公司也拥有大量注册资本。其业务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相信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它的资产就可以达到100亿到150亿元,这将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当时,面对国资委的评估,有必要考虑以下问题:越秀租赁的收益是否能与国资委要求的收益相匹配?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其次,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尽管金融租赁产品种类繁多,但始终很难将其与银行产品区分开。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以比银行更高的成本与客户合作。营销面临巨大挑战。

资本的博弈需要强大的股东背景以及国内外各种社会资源的支持。对于新的租赁公司,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非常好的股东结构。

产品创新,其核心是妥善管理风险资产。由于租赁产品很难与银行产品区分开,并且成本较高,因此很难体现我们在营销方面的优势。我们可以发挥的唯一优势是建立最完整的风险控制系统来整合租赁资产。进一步优化以最小化风险资产。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资产,才能实现最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如果有这样一种有针对性的融资渠道来帮助证券化风险资产,并且您可以优化风险资产,从而使投资者对您的资产非常感兴趣,那么您将非常成功。。

通过节能分享租金

节能减排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们创建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标准。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的文件,许多公司开始涉足节能服务业。

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模型是资产大量投资的模型,它依靠节能效率来收回投资。对于节能企业来说,这是零投资,零风险,节能和增效,而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投入全部资金,因此最大的瓶颈是融资问题。

近年来,该国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并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节能领域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潜力将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万亿元投资节能服务的总产值可达到3000亿。

融资租赁服务在节能减排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并且具有高度可持续性。我们在2006年之前所做的大多数项目都使用了节能收益共享模型。首先是根据用户的节能需求进行诊断和改造。用户享受节能效果。我们依靠节能收益来收回成本和回报。

在2007年之后,我们开发了一种新的节能融资租赁模式。节能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方式诞生了,并得到了业界和理论界的高度认可。没有融资租赁的路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就很难解决。

节能融资租赁模式的基本含义是定价体系不同于传统的融资租赁。节能融资租赁模型使用节能收益作为定价,项目节省的能源和收益的多少,当租户支付租金时,他使用节能收益代替传统的租金形式。

一文读懂融资租赁的11种模式

金融租赁方法有很多类型。如何在复杂的方法中找到自己的方法?今天,小编将为您解决问题。最后,这些类型的融资租赁是如此不同!

根据教科书中的分类方法,对“八种经典”的分类有以下三个原则:

1.根据租赁的目的和投资回收的方法,分类标准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融资租赁也称为融资租赁。租赁双方同意,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决定,从承租人选择的第三方(供应商)购买承租人选择的设备,并应支付租金作为承租人使用权的条件。项目。在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内,通过收取租金将其转移给承租人并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即出租人在短时间内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并提供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以中途终止,出租人必须在多次租赁之前将其出租给其他承租人收回租赁设备的投资。

其次,从税收的角度来看,租赁的类型分为:免税租赁,不免税(销售)租赁

节税租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为节税租赁,也称为实际租赁。否则,这是一种不节省税的租约。

此租约除以政府设定的节税条件。感兴趣的读者主要在美国进行在线搜索。

III。除以租赁中的出资比例,分为:单一投资租赁,杠杆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出租人负责出租设备总投资额的租赁。这是传统租赁。

杠杆租赁:出租人通常只需要提供设备总投资的20%-40%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并享受100%的设备投资折扣。设备成本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借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可以由设备本身和租赁费用担保。同时,出租人必须对设备进行第一次抵押,而转让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是贷款的担保。因为它可以享受税收,运营标准,良好的总体收益,安全的租金回收以及低成本等优点,所以通常用于融资租赁飞机,轮船,通信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

化妆

收费

知道

知识

第一抵押权:第一抵押权是指在抵押顺序中排名第一。债权实现后,优先清算。

转让权:简而言之,它是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收取租金的权利,并且是保护其他投资者或机构收回资金的权利。(也请其他朋友改正!)

因此,其他充满技巧的租赁项目请不要与上述类别混淆〜以下介绍的这些运营模式统称为融资租赁。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用担心,请牢记上述类别的概念,您自然可以理解它们不是分类级别!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也称为:简单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选择购买的租赁项目。出租人在评估租赁项目的风险后将其租赁给承租人。租户没有所有权,但享有在整个租赁期内使用的权利,并负责维修和维护租赁的物品。出租人对物品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设备在承租人一方贬值。

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的一般运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应商和租赁项目;

(2)承租人向金融租赁公司申请金融租赁业务;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和商业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金融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以购买租赁财产;

(6)融资租赁公司将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用作支付供应商的贷款;

(7)供应商将租赁的财产交付给承租人;

(8)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

(9)在租赁到期且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将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售后租回(又称:租回)

售后租回是一种租赁模型,在此模型中,承租人将自制或购买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从出租人中出租并使用。租赁过程中,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被转让,承租人仅具有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双方可同意,当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继续租赁或承租人将以协议价格回购租赁资产。设备的购销是一项正式交易,租赁企业需要将固定资产转换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可偿还的租赁强调租赁融资的功能,而失去了与“典当”业务或银行抵押相似的租赁促进功能。这种方法有利于承租人振兴现有资产,可以迅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以满足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有新投资项目但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资产迅速增长的企业。

售后租回的一般运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者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金融租赁公司将购买价格支付给原始设备所有者。

(3)原始设备的所有者(作为承租人)从金融租赁公司回购了出售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的所有者)定期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次转包

指与对象具有相同对象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业务中,前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下一个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也称为转租人。次级出租人从其他出租人租借了租赁对象,然后将其转租给第三方。次级出租人的目的是收取租金差额,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第一出租人。转租至少涉及四方: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和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个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和转让租赁合同。

通常在国际上发生。目前,商业惯例与简单融资租赁没有太大区别。由于出租人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因此业务流程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融资额仅根据采购合同确定。在购买租赁项目的资本运作方面,总是与最终承租人相同直接联系。在实践中它可能非常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将购买合同用作租赁资产来签订转租合同。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租赁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作为第一承租人,租赁公司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它无法提取租赁项目的折旧。

以上是非常常见的商业模式

4佣金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租赁。第一出租​​人也是客户,第二出租人也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客户的资金或出租标的物,并根据客户的书面委托,与客户指定的承租人一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对象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出租人仅收取佣金,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主要特征在于,它允许没有租赁权利的公司以“借款权”经营。普通企业利用租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来享受加速折旧和规避政策限制的优势。

5结构化共享租赁

结构性共享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供应商对承租人的选择和指定以及出租财产的选择,从供应商处购买租赁财产,并将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同意其中,租金是根据租赁物业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计量并约定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分担租赁项目收益的一种租赁方式。租金的份额包括购买成本,相关费用(例如资本成本)以及出租人应分摊的项目预期收入水平的一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讯,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以及其他合同金额大,期限长且收益期望高的项目。

比较结构化共享租赁和简单融资租赁

6风险租赁

出租人以租赁索偿和投资的形式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以获取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的租赁回报。在此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收益,通常占总投资的50%;其次,设备的残值回报率一般不超过25%左右,这两个回报率相对安全可靠。剩余部分应由承租人在双方同意的一定时间内以固定价格购买。

普通股。这种商业形式为吸引高科技和高风险行业的投资开辟了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融资租赁,其中承租人的股东权益为用作出租人的租金。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从而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力。风险租赁给租赁方带来的收益是一般融资租赁无法带来的,从而满足了租赁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1)租户的优势

①更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人是风险企业。由于其经营历史短,资金短缺,银行普遍不愿借款,融资渠道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

②转移风险。也就是说,部分股东权益风险转移给了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赔偿。有了抵押,银行经常要求公司

所有资产均已抵押。一旦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将很难保证公司的生存。风险租赁中的租赁付款义务只是设备租赁的“保证人”,承租人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③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经理人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收益率,而风险租赁的使用会相对减少公司的投资,从而提高收益率,从而使经理人获得更高的收益。

④控制较少。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资本家并不寻求对资产的高度控制和对投资对象的管理。即使他们派代表到风险委员会进入董事会,他们也没有寻求投票权,这使得一些公司更喜欢风险资本。

(2)对出租人的好处

尽管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服务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得足够的利益来弥补这些风险:

①更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状况良好,则出租人可以获得较高的股东权益回报,即5%-10%甚至高于平均租赁交易收入。

②灵活处理收入。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获得股票期权。承租人成功运营并上市后,出租人可以将其出售为现金,也可以持有股票以获得股息收入。

③即使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也可​​以通过处置租赁设备获得一定的赔偿。此外,一般而言,风险租赁中有多个出租人,承租人的破产不会给出租人造成非常大且难以承受的损失。

④扩大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7捆绑融资租赁

也称为三三个融资租赁。三,三笔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保证金和首付)不少于租赁价格的30%,而制造商为交付设备而支付的首付款并非全额,通常约为30%,余额不超过在租赁期限的一半内分批付款,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接近30%。这样,制造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命运和利益被“捆绑”在一起,以改变所有风险仅由出租人承担的情况。

8经营租赁融资

金融经营租赁是指根据金融租赁计算租金时的剩余价值超过10%。在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取消租赁或保留购买。出租人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为租借项目提供维护。租赁人在会计中对租赁项目进行折旧。

9项目融资租赁

保证了项目本身的财产和利益。项目融资租赁合同与出租人签订。出租人无权索取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入。租金只能通过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确定。卖方(即租赁项目的制造商)采用这种方法来促销产品并扩大其市场份额。通信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的经营权都可以使用此方法。

出租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无法收回租金的风险。造成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个是项目本身的失败;第二个是项目本身的失败。第二是承租人的不良信用。为了避免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良好的项目评估。在项目的早期阶段,出租人必须对项目的整体状况和未来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包括预测未来市场需求的变化和项目的盈利能力,以及评估承租人的未来租金偿还能力。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以确保出租人可以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计算租金时,应结合项目的正常现金流量和项目运营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以确保最终租金能够顺利收回;

(3)监视项目在运营期间的财务状况。在项目运营期间,出租人应定期监控项目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偿还租金,则必须寻找分析原因以确定是项目的实际目标运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故意拖欠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者和实施阶段很多,其运作模型也更加复杂。一般而言,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外,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者还包括金融机构,例如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建筑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贷款融资银行。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三个阶段:项目融资建设,租赁和转让。

10结构性参与金融租赁

这是一种以促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法。它吸收了部分风险租赁经验,是结合行业特点的最新开发的租赁产品。主要特征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由供应商组成;没有固定租赁协议,但融资回收是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的;因此,没有固定的租赁期限;出租人除了获得租金收入外,它还从参与业务中获得了部分营业收入。

包含三个阶段:注资,偿还租金和回报。向注资阶段注资的方法与向常规融资租赁注资的方法相同;在租赁偿还阶段,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例如,出租人将70%分配给出租人承租人保留30%。

返还阶段是指在完全扣除租赁费用后,出租人享有一定的资本返还期,而返还率与现金流量成比例。返回阶段结束,租赁项目的所有权从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融资租赁中的结构性参与类似于众所周知的BOT方法。

11个销售租赁

制造商或分销部门使用财务租赁方法通过自己或受控的租赁公司促销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靠母公司为客户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的许多方面。卖方和出租人实际上是一个家庭,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型租赁中,租赁公司充当融资,贸易和信贷的中介机构,并自行承担收回租金的风险。通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制造商合作推广产品,可以减少制造商应收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促进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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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拟立新规:杠杆倍数降至8倍,禁止从事5类业务

实施本办法前已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的要求。

补充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咨询草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指导金融租赁公司的合规运作,明确市场定位,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租赁业的规范发展,制定了这些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2条[定义]这些措施中的“金融租赁公司”一词是指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金融租赁公司)。

这些措施所指的金融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从卖方那里购买租赁财产并将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根据租赁人的选择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卖方和租赁财产。

第三条[业务原则]融资租赁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4条[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增加政策支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重生根源,并在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企业的技术升级和升级以及进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设备出口。

第二章操作规则

第5条[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租赁业务;

(3)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和维护,租赁交易咨询以及接受与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的租赁担保;

(4)金融租赁资产的转移和转移;

(V)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行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7条[租赁范围]除非另有说明,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为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以拥有明确所有权,真实存在和创收能力的租赁对象为基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接受抵押权,所有权有争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所有权欠缺的财产作为租赁。

第8条[负面清单]金融租赁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或活动:

(1)筹集资金,变相吸收或变相存款;

(B)发放或委托贷款;

(3)变相与其他金融租赁公司的借贷资金;

(4)通过在线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人投资基金和其他渠道为资产融资或转移资产;

(5)法律,法规和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9条[其他]金融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管理的情况下,租赁财产的购买者或产权所有人应办理下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10条[公司治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主体的组织结构。责任分工,确保相互他们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11条[内部控制]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以预防,控制和减轻风险并确保安全稳定公司的运作。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根据其组织结构,业务规模和复杂性来识别,控制和解决风险。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其关联交易应按照商业原则和条件进行,不得优于非关联方的类似交易。

当金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做出决定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应避免这样做。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受本办法中关连交易的监管要求的约束。

第十四条[租赁财产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取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

第15条[租赁财产的登记]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登记时,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依法办理相关的登记程序。租赁财产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种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租赁财产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租赁财产的购买]金融租赁公司应在签订金融租赁合同或明确金融租赁业务意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财产。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购买租赁财产的,应当与其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计划相一致,并与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操作水平相一致。

第17条[租赁财产的价值评估]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租赁财产的价值评估和定价系统,并根据租赁财产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的价格确定租金水平。利润。

在售后租回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业的购买价格应具有合理的定价基础,并且不违反会计准则作为参考,并且不应以低价购买。

第18条[租赁财产价值监视]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租赁财产的风险缓解效果,密切监视租赁财产价值对金融租赁索赔的风险覆盖水平,并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措施。

第19条[无保证的剩余价值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赁财产的无保证的剩余价值的管理,定期评估无保证的剩余价值,并进行减值测试。租赁财产的无保证残值有减值迹象的,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20条[租赁财产的收回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在租赁期届满时归还或因承租人违反合同而收回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并建立合理的租赁财产处置方式。系统和程序降低租赁期的风险。

第21条[转租]融资租赁公司应分别管理转租和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并建立单独的帐户。转租应经出租人批准。

第22条[金融租赁资产转让]金融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会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真实反映金融租赁资产转让和转让业务的性质和风险状况。

第23条[资产质量分类和储备系统]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资产质量分类系统和储备系统。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24条[信用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商业原则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和查询金融租赁信息。

第25条[保证保险事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应就融资租赁业务的担保,保险和其他事项充分达成协议,以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管指标

第26条[已租赁资产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例不得少于总资产的60%。

第27条[杠杆]金融租赁公司的总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风险总资产是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确定的。

第28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从事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九条[集中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关键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和关联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的集中。金融租赁公司向单一承租人的金融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2)单一客户群的融资重点。单个集团的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C)单个客户的相关性。金融租赁公司向关联方的金融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IV)所有相关性。金融租赁公司向所有关联方的金融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V)单一股东的相关性。单个股东及其所有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并且还应当满足本办法对单个客户的联系程度的要求。

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监督

第30条[银保监会的职责]银保监会负责制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运作以及监管规则。

第31条[地方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和处置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专门负责本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分类监督]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督。

第33条[异地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地监管系统,定期使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析和监督,重点关注相关指标高,高潜在的业务风险。。省级省级金融监督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该地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和监督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进入金融租赁公司和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请有关人员并请他们解释有关检查项目;

(3)检查和复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注册和保存可能被转移,破坏,隐藏或篡改的文件和材料;

(D)检查相关的信息系统。

现场检查应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应有不少于两名检查员,并出示法律证明和检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35条[监管谈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并要求其进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描述管理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紧急警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预防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如果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37条[披露非法经营活动的信息]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租赁业务活动数据库,并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38条[信息提交]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39条[重大事件报告]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重大事件的报告系统,并在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40条[监管合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和解决本辖区内金融租赁行业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监管,并形成联合体。监管协同作用。

第41条[监督小组的建立]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小组的建设,并按照监督要求和职责提供专职监督员。专职监督员的人数和能力应与被监督对象的人数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行业协会]金融租赁行业协会是金融租赁行业中的一个自律组织,是一个社会组织的法人。

依法成立的金融租赁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履行协调,维权,自律和服务职能,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争议调解等活动,并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指导融资租赁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定经营。

第四十三条[准确分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交叉核对信息,进行实地走访,接收投诉和投诉等方式,准确检查其辖区内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违规分为三类:正常操作,异常操作以及非法和非法操作。

第四十四条[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别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地点,审查营业性金融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和履历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等所需的信息。

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督的企业,在注册地设有营业所,如实填写信息的情况,向省财政部门报告后,必须及时将省级和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列入监督名单。银监会

第45条[异常业务]异常业务类别主要是指经营异常的金融租赁公司,例如“连接丢失”和“空壳”。

“缺失”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租赁公司:无法联系;在公司的注册住所的现场检查中找不到;尽管可以与公司员工联系,但不知道就无法联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照监管要求提交月度报告。

“空壳”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系统报告和公布上一年度报告;过去6个月的监管月度报告表明没有运营;过去6个月内没有税收记录或“零申报”;最近6个月内没有社会保障付款记录。

地方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纠正异常经营和违法经营行为。通过异常企业整改验收的,可以列入监督名单;拒绝改正或者不通过改正验收的,可以列入违法不诚实名单,诱使他们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自愿取消或者协调市场监督部门撤销经营活动。执照。

第四十六条[非法和非法经营]非法和非法经营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的,整改验收合格的,可以列入监督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取缔。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罚。

第四十七条[协商机制]省级地方金融监督部门应当与市场监督部门建立协商机制,严格控制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金融租赁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以及调整股权结构时,应事先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以达成协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构责任]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对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则由当地财务监督部门可以采取监督措施,例如监督谈话,发出警告信,在期限内下令更正和报告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人员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处罚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包括它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清单中。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非法集资]吸收或掩饰公共存款和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51条[详细规则]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详细规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52条[过渡期安排]在实施本办法之前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满足本办法的要求。过渡期不得迟于2021年12月31日。

第53条[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关联方是指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并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两个或多个方受同一方约束第36号“关联方披露”。控制,联合控制或重大影响。仅受国家控制且没有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II)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交易金额占该金融租赁公司或该金融租赁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和关联方有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占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的10%以上。

第五十四条[解释权]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应由银监会负责。

第55条[生效日期]这些措施自生效。本办法执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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