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前罚款是指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罚款,但是税法不允许这样做,企业的罚款只能在税后缴纳,即罚款不能被企业减收所得税
例如:企业支付的滞纳金将在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时列为营业外支出,但不能在税前扣除所得税。
个人认为您的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根据政策:您的公司在2008年和2009年免征公司所得税,而在2010-2012年将公司所得税减半。
根据您的问题,如果损失发生在免税期内,那么您会感到困惑的是,是否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弥补损失?
首先,外商投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不冲突,也就是说,可以理解,过度的政策是强制执行的优惠政策。但是,该实施不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弥补损失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2010年产生利润,则可以采用所得税法处理。弥补了前几年的损失之后。
此外,在公司所得税的季度预付款申报中,您可以填写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的列,您可以进行查看。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在2010年第一季度获利6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
1.管理费中最高的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
3000 * 5‰= 15,因此招待费为15,必须支付15
,薪水100-90 = 10,组成10
2.广告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3000 * 15%= 450,占50
3.福利费扣除14%,员工教育费用扣除2.5%
90 * 14%= 12.6 90 * 2.5%= 2.25因此,员工教育基金应支付0.75,福利费应支付1.4
4.慈善捐款不超过年度利润扣除总额的12%
120 * 12%= 14.4,占5.6
5.罚款不可抵扣,因此应偿还罚款0.5
6.非金融机构的贷款非利息付款不得超过同期类似贷款的利率
100 * 5%= 5,所以组成3
7.国债的利息是免税收入,可以减去5
8.罚款也不可扣除,必须支付30
应付所得税= 120 + 15 + 10 + 50 + 1.4 + 0.75 + 5.6 + 0.5 + 3 + 30-5 = 231.25
应付企业所得税231.25 * 25%= 578.2万
预先预付了300,000,只需支付27,8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