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错了。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投资房地产,是由于公允价值的增长以及将自由资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所致,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004年它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现更改为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仅对应所得税费用的部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同样,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免税吸收和合并是与商誉相对应的,因此也不适合该时期的所得税。而且,由于纠错而与保留收益相对应的部分相同。
投资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对公司所得税的影响:
1.公平模型计量可以更合理地反映报告日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列示。通过按历史成本计量若干年形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将使投资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而且,近年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投资房地产的实际价值可能会大大高于账面价值,从而导致该资产的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从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投资房地产。此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并且更有利于报表的用户了解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
2.公司资产和负债结构得到改善,利润水平得到提高,公司融资能力得到增强。新准则规定,公司在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型时会追溯调整当年的财务报表,并调整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将计量模型更改为公允价值模型后,财务报表反映了资产价值的增加,债务比率降低,所有者权益增加,从而优化了资本和债务的结构。公平模型计量不再折旧或摊销资产,从而减少了公司支出,降低了投资房地产的租赁成本并增加了公司利润。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降低了负债率,资产计量更加合理,提高了企业声誉,增强了企业融资能力。
扩展数据
对于随后的投资房地产计量,应注意:
1.一旦确定了公司的投资房地产衡量模型,就不能随意更改;
2.如果将成本模型更改为公允价值模型,则应将其视为会计政策的更改。变更计量模型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期初调整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3.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能从公允价值模型更改为成本模型,即不可逆转。
4.如果使用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后续计量,则不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公允价值和原始价值应予调整。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投资性房地产获得的租金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模型用于后续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
5.根据《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规定,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对各余额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表日期。
在全国多个地方进行校准
首先说说该国几个地方的能力。该国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该帐户上的投资房地产不计提折旧,因此不允许扣除。另一观点是,帐户中计提了折旧,因此允许扣除。
这里有一些地方可以告诉您有关口径的信息。在2012年12月的内部数据内部检查中,北京询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投资企业是否可以计算折旧并从所得税中扣除。当时的答案是,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没有确定折旧年限,这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规定的特殊条件不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因此无法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无锡国家税收关于公司所得税的问题,于2017年3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可以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扣除税前收益,答案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未在会计中进行折旧的房地产,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减税和减税。在资产转让和处置时,转让收入从税基中扣除,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说,不允许折旧,因为帐户上没有折旧,然后在转移资产时,从资产的价值中减去转移收入以计算收入。
天津在回答2013年2月的所得税问题时说,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房地产,不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历史成本法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法律和实施细则计算的折旧年限在税前扣除,计算的折旧额可通过填写申报表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如果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帐户中不存在折旧。例如,上面提到的100万通常符合税法。如果是20年,则可以直接在申报表中进行调整。每年5万元,并将这5万元添加到申报表中。您可以在调整后进行税前扣除,即允许税前折旧。
因此,不同地方的口径完全不同。您可以看看每个地方。广州国税允许折旧扣除税前费用,这意味着您可以通过直接在申报表中报告调整额来申报税前扣除额。
从法学和法律角度讲,应否扣除?
上述口径就像北京或无锡。他们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最大原因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总局公告[2012] 15号经企业实际会计核算确认的费用,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只要在会计处理中并且不超过税法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另一方认为,由于公司未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应扣除以投资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房地产折旧。那么这个观点对吗?
让我们仔细看看。首先,我们都知道,这是否意味着公司需要在税前扣除成本和费用,并且在允许减税之前必须考虑其他事项?从实践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总局在14年内特别发布了75号公告,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公告。法规之一是,如果固定资产少于5000,则可以一次将其计入成本。或者在特殊行业中,例如R&D少于100万的行业,也可以一次性将其包括在费用中。例如,如果一个企业要核算90万个固定资产,但90万个固定资产在核算中只是90万个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不包括在成本中,而是根据第14税号75按照规定,这90万元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这时,我们会发现,尽管企业不计提折旧,但也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这也证明没有必要在会计中进行税收处理。在产生费用,贷记成本等之后,仅在折旧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明确规定,可以扣除以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指出,原始的59篇文章说的是根据直线法计算的折旧,这里不计提折旧。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折旧是计算出的折旧。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在允许扣除之前进行扣除,而是允许扣除,只要计算出来即可。
让我们谈谈另一个。通常,如果有收入,就会有成本,如果有收入,就不会有收入。不允许折旧。另一个概念是您有收入,但不允许您扣除费用。从我们的整个法律原则来看,这是不公平的,或者不符合立法目的。
由于上述三点,第一个是在实践中,根据财政和税收文件的各种规定,在允许扣除税前扣除之前无需在帐户中计提折旧。其次,允许扣除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即折旧而不是折旧,这是指折旧,这意味着即使帐户中没有折旧,只要计算出折旧,就可以扣除折旧。应该允许扣除。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和成本的原则,由于租金具有收益,如果此时不允许扣除相应的成本,即折旧,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实际上,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的角度来看,以前的许多地方认为投资房地产不允许扣除税前折旧的原因更加使会计和税法更加混乱。本质上,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税法规定房地产是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特别规定,所谓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动租赁或经营活动的企业持有房屋,机器设备等十二个月以上的非固定资产
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如果租赁建筑物,则该建筑物实质上是公司持有的用于租赁的房屋,并在2007年使用了12个月以上同一时间。法律执行规定中提到的固定资产也可以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规定规定,可以扣除折旧的计算,而应扣除此时计算的折旧。这是我们直接从税法中得出的结论。
而且,我们实际上并不需要控制会计是用作投资房地产还是用作一般固定资产,这与我们的税法无关。换句话说,税法规定了它是什么以及是否可以扣除折旧。这两点很清楚,那么我们就可以知道它是否可以扣除。就会计而言,其他会计,即使不进行会计核算,即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即使您输入错误的帐户,也与税法无关。税法以整个法规为基础,属于固定资产。同时,折旧是根据税法计算的,因此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