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规定,只要土地使用权出让股权可以转让投资股份,就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程序意味着原始的使用权是您的,现在您必须转让给公司名称才能成为您的股本出资;
3.您需要在两个方面明确变化:一是您的全资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的现金比率必须满足法定要求,超过25%;另一个是您和公司是两个法律主体,尽管公司的法人,但是您和个人是两个主体,因此个人和公司必须在经济上完全分开,并且不能混淆!必须区分公共和私人,否则您将犯一个大错误!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资产增值。土地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21号)规定,国发[2007] 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4%或33%的比例享受减半优惠。应受2008年及以后年份的限制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