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支出:(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报告要求:第31行“ 11.没收财产的罚款,罚金和损失”:第1栏“帐户金额”填写了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产生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实际金额,但不包括纳税人。与经济该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罚款和诉讼费。第三栏“调整量”等于第一栏;第二列“税额”和第四列“调整额”未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税前滞纳金,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所处的罚款,以及没收财产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全价。土地出让金恰好是土地使用权利的交易价格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土地价格,其价格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民事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模式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赔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土地使用权交易遵循诸如“合同法”之类的民事法律,并且交易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司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属于行政部门对没收的财产处以罚款,罚款和没收。因此,企业不遵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免除支付给出让方的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