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 1.财政资金(1)企业获得的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应包括在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中,但国家要求本国将其归还本金并归还本金的除外。资金的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当年收到的土地增值税退还应计入当年总收入,并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如果企业的正常营业年度“在上一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并且在本年度结算时已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足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充付款,应视为企业亏损,不得追溯调整。年度应税收入。
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结算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结算产生亏损,取消之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计算了项目开发前每年在注销前超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申请抵扣退税款在它所属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