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中华民国国家行政总局的最新政策规定,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事先评估,而只能进行审核。但是,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后,检查局认为单位成本无法准确计算。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核查的规定,应当采用经批准的征收方式。
关于验证收集和帐户收集的方法有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完全实现良好的会计,健全的财务系统,合格的财务人员和银行帐户。应该检查帐户收款。至于完成是否完成,不会影响税收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项目完成后的最终结算来征收(其他类型的企业一般在次年的3月进行上一年度的所得税结算,并按结算结果)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批准的收款方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下一个最佳方法。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确定批准的收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批准的税款征收刑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意图。在诉讼方面,税务机关冒着败诉的巨大风险。对于他的代表观点,请参见《中国税务新闻》。2008.07.30张文华的著作“基于批准的税额有很大的惩罚风险”
在审计实践中,许多城市和市政当局已征收税款,并对逃税行为处以罚款。最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他们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监督下执行了法律,并在《中国税务新闻》批准收税后多次发布了处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