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税务局收取的税款将得到更正。只是您必须使用自己的帐户进行修改。
收到减税表格后,您就会知道。
在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单位,要申报并缴纳地方税中的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应在国家税收申报中缴纳所得税。您公司的所得税应以国家税支付。2009-08-30 10:09补充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008年为基准年,而且状态是2008年底之前由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缴纳管理。基于此,我公司是否应按地方税缴纳所得税?根据此通知,所得税应以地方税的形式支付。
公司所得税: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合格的小规模盈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20%。
征收公司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计征收,另一种是经批准的征收;
1.对于税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适用税率(25%)
应税收入=收入成本(费用)税+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额调整
2.如果批准收取,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适用税率。
公司所得税:
1.会计核算:公司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扣除收入成本税和附加费后的各种扣除额,最终利润金额乘以25%;
2.批准的收款:无论公司每个季度的损益如何,每个季度都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公司所得税。(税款由公司的税务管理人批准。)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税额的计算是根据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可扣减项目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简而言之,
是您在业务期间的收入减去税法所允许的成本和费用,是您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25%的税率得出应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所有税收类型中最困难的一种。我建议您阅读更多税法并声明,否则您将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了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公司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有关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通知: 2009年后新增公司的管理:
1.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准年。在2008年底前,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自2009年起,以下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将实施以下规定:
(1)以企业所得税总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有关特定问题的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则该企业的征收和管理应从该收入中代扣的所得税应单独支付国内单位和负责所得税的个人的所得税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局。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企业。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跨地区经营的收税企业,总行应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收支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行保持一致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按照免征营业税的方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暂时征税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5)2009年新增企业,参见财政部《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设立企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及相关规定新建立的企业认证标准建立的企业。
3.地方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确保不会损失税收,也不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收集和管理范围的调整计划已经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