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获得外国人实施有关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现金或免赔额的外国个人补贴,食品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首次获得上述补贴的次月或者该补贴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下个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有效的税收证明书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确认免税。 ”
答:外国人获得的下列补贴,如果他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合理,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以报销的形式获得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和洗衣费。
(2)合理部分的搬迁收入以报销和由于在中国就业或辞职而获得报销的形式获得。合理部分是指:(a)提供有效文件; (b)主要是指邮寄和处理生活必需品的费用。
(3)报销的家庭探望费:(a)交通费凭证; (b)外国人受雇于中国的工作地点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的住所)之间;2次。
(4)合理数量的语言培训费和儿童教育费补贴的一部分:(a)实际报销; (b)语言培训费:必须提供由中国语言培训机构签发的有效证书;教育费补贴:必须在中国提供与学校有关的材料,包括学校注册材料,学校规定,当地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或备案记录以及详细的费用清单;非学费,除了正式的学费,住宿,伙食和课余课外个人应负担的活动和其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仅提供没有详细费用的优惠券,则应扣除优惠券中规定金额的50%税前。
(5)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