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以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企业因聘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外派劳务人员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计入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之前。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包括在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中,作为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的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公司职工或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视为工资薪金,应在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季节性和临时工人,实习生,退休退休人员并接受外部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用工或职工用工类别,因此本《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与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区分开。 ,并允许按照《税收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工资和薪金,则可以将其计入公司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相关扣减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