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本法的规定。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根据国发〔2000〕16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外资独资企业法》第47条,外资独资企业不适用于本法。由于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因此不可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只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论: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期限为日历年,即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特殊情况分阶段处理如下: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如果公司仍难以计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则在公司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公司应为以下事项申报所得税:会计年度至少为12个月。
2.如果企业在年中开业,或者由于转让,关闭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实际运营少于12个月,则应计算所得税并申报会计根据他的手术时间。
3.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期间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期,清算期间的所得税单独计算,并申报该税。
(2)缴纳所得税的期限和方法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按年计算,并按季度,在季度末后的15天内以及在年末后的5个月内按季度支付。
所有在该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和运营,或在该纳税年度中旬合并,拆分或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所得税交换: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
(3)结算和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计算应付所得税,应付所得税,可抵扣所得税,可抵扣外国税收和应偿还(可退还)所得税并自查并缴纳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