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1.对于取得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根据偶然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发红包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发给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因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数额而获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红包的个人,属于企业的价格折扣或商品(产品)销售的折扣或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红包不属于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获得了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则发行红包的企业应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