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角度来说,每年的税收减免为8000,其次是增值税减免,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个人税,公司退休士兵占总人数的60%以上,并且免征增值税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有关支持个体户退休军人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42号)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商业实体中的加工型企业中,新增加的职位是新招的自雇人员退役士兵与他们签约超过一年。劳动合同在期限内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三年内依次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到实际招募的人数。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高达5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城镇退役军人的个体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军人安置的有效途径。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休军人自谋职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
(1)在2001年,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自谋职业退休士兵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自雇退休士兵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分别为:伴随营业税他们被一起豁免。自雇退休士兵在3年内可免除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得的商业收入和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是2003年底,因此该政策在到期后将不再执行,这不利于将来城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稳定。为了继续支持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并建立稳定的长期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安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工商部总局等九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雇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雇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企业的,三年内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对于企业运营,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可在3年内免税。
具体规定为:
(1)为安置自雇城市退休军人而新设立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广告,桑拿,按摩除外) ,(网吧,氧气吧)本年度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民政部门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将对其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三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与他们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进行审查。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率是自雇企业在城镇职工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的倍数,即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的比例可减少2%企业所得税的百分比。
(2)新建的商业和贸易企业,用于安置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从事批发,批发和零售活动的士兵以及其他非零售企业除外)。新安置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税务机关免予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三年内的公司所得税。上述企业新安置的个体户城镇退休人员不到职工总数的30%。与他们签订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进行审查。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率是自雇企业在城镇职工总人数中所占比例的倍数,即自雇的城市退休士兵的比例可减少2%企业所得税的百分比。
(3)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市个体经营者(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除外),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4)对于从事贫瘠的山丘,贫瘠的土地,贫瘠的海滩和贫瘠的土地开发的自雇城市退休士兵,应从收入之年起三年内免除农业税。从事养殖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机化,排灌,植物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的人员,以及禽,畜,水生动物繁育和疾病预防业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免税。
注意: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将更改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