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减至5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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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章的一般规定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
该法律不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因此,小型和微型企业属于企业性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微盈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在该国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小型,盈利性公司要求的小型,微薄公司(例如虎湖,香港和桂湖)只能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