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项目部门预缴税款:应将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由总部预分配到项目所在地,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项目部门应预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仅用于省际,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对于非跨省,异地建设,国家不要求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预付的税款:扣除项目部门预付的企业所得税后,将根据总余额在总公司所在地预付。
如果属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则可以按照公司所得税法记账。
1.提取时
借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2.结转时
借:今年的利润
贷款: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付款时
借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贷款:现金等。
扩展配置文件:
1.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是基于预扣税以及自我申报和使用,重点是预扣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每月征收和年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收入,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按年纳税,其他收入应课税每月征费。
其次,计算方法
应税收入=月收入-人民币5,000元(起点)-特别扣除(三项保险,一金等)-特别额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个别税收特殊附加扣除如下,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个别税收特殊扣除。
1.儿童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费用,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攻读学位(学位)的支出,应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
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应扣减纳税人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固定费用为3600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6] 127号)第11条规定,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行业的建筑业的单位应在进行工程的所在地预扣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则在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返回单位所在地以扣留个人所得税。
3.第12条规定,本办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所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根据项目的每月完成额预缴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沉降。如果项目经营多年,则应按年收入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难以对每年的收入进行分配,则可以按月预缴并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建成后,可以根据每年的完成额分配收益,应按安顿下来。
4.第1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和安装业开展业务的地方税务局(分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1条,从事国外建筑安装工程工作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无论采用哪种计算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方法,对通过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另一国家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地点。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据此,在国外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其他地方预扣了个人所得税的,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进行审计或其他收税方法。来自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的人员。个人所得税。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程序,请直接咨询您的主管或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