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固定的,税收已经由您的公司承担,并且已经收取了您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合理的。因为您已支付的发票税包括公司所得税,并且公司发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您可以询问您所属的公司。
希望它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关于公司税。根据国税函[2010] 156号文件,由建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门应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向企业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门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预付款。可以在结算年度结算时扣除这0.2%的预付款。
第二,关于个人税。找不到统一的文件规定,所有地方税务局都自行收集。如果有征用的要求,则可能要求他们签发托收文件。您可以根据文件管理药物并提供豁免信息。如果您不符合条件,则只能付款。
第三,您所说的是“其中一些需要出国税收,有些不需要税和公司所得税”,这是税务局对文件的实施是的,通常请执行上述两个操作。无论如何,如果有要求按规定付款,如果不需要付款,那就是佛陀。
希望采用!
公司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现场(场外)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在建筑工地预缴,并在公司所在地结算。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涉及跨地区经营。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如下:
1.实行一般,分事业单位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局部预付款,简易清算”的规定执行。和财务调整“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2.跨地区的建筑公司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指挥部门和与项目经理部门性质相同的合同部门)应为:汇总到总部或二级分支机构组织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统一计算并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通知的收集和管理文件,应予以暂停和改正;未按规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退回对于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基本解决了目前异地建设企业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施工现场的征收率征税,对于全国的建筑公司来说,这是“好消息”。自从该文件于2010年1月26日发布以来,如果2009年的建筑业企业已在施工现场被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则它有权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将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