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已缴纳所得税300万元。根据中国税法,应缴纳1000 * 25%= 250的税,无需调整。
根据国家税法,在B国支付了160万元人民币的所得税,应缴纳800 * 25%= 200税,增加200-160 = 40
,该公司2008年的国内应税收入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 * 25%= 500
总计500 + 40 = 540
分析!
1)01年亏损100万,并弥补02-06的利润
因此,2002年的200,000可以全额还清,然后有80个未修复
2)2003年的40万亏损可以由04-09的税前利润弥补,
3)2006年5月5日和2006年的700,000的利润要弥补2001年的100万的亏损。弥补之后,100,000的利润仍未收回
4)2007年的200,000亏损可以由08-12的税前利润来弥补,
5)在01-07年总计亏损了160万,其中2006年之前弥补了900,000,其余700,000中的100,000无法弥补,2009年税前只能弥补最后的600,000 , 然后2009年的应税收入= 95-60 = 35W
根据新的所得税法,不考虑其他调整,应付所得税= 35X25%= 8.75
所以选择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