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以下是声明要求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
声明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并结算可退还和应交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和《关于小额,微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4号)和财税[2011] 117号有关规定,小微营利企业纳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预付款声明。对于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人民币60,000元(含)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第9行的“实际总利润”和15%的乘积暂时填写在第12行的“减免税额”中。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将“实际总利润”和5%的乘积暂时填入“所得税减免”中,即按20%的税率暂时预扣企业所得税。。
2.年度申报。微型和微型企业执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和收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的,由小微企业进行。可以直接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25行“应税收入”乘以15%,并在附表5“税收优惠表”中填写第34行“合格的小利润公司”。同样,“年应纳税所得额在60,000元(含)以上,300,000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根据其收入与5%的乘积,填写附表5“税收优惠详情”第34行。合格的小型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形式的税率为25%。
预防措施
1.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金。
2.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小企业和营利性企业的条件减免了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的,在结清年度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规定,小,小利润企业适用于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证明”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征收方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只有在没有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才暂时适用于微薄利润公司的税率。
4.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将不预缴当地所得税,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在今年每个期间的预付款申报中均进行零申报。 。
希望它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询问是否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