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利息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18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5)款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的企业,或者由于他人占用了企业而获得的收入。企业资金包括来自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的收入。”
您的公司从他人那里借来的闲置借款,仅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这不是免费的贷款。根据上述规定,从他人借入资金中获得的利息,应当作为收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作为收取和抵销银行利息支出的收入。
5.在其他情况下,价格不是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来计算的。在联营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的行为中,如果减少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少缴营业税,则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税收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之间的不同规定?作者认为,尽管《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是上级法律,但却是所有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定。与征收营业税相比,未缴税款的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因此,不应调整关联方之间的资金自由占用以收取营业税。
(Yanghua Chen Pingsheng)
随着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变得越来越频繁,公司占用资金很普遍。在此过程中,大多数联属公司不收取资本占用费,因此许多公司不考虑联属公司之间的税收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本借款,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则会降低该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交易的所有与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没有关联关系的各方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具有下列关联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企业:
1.在资金,运营,购买和销售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
2.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3.在利益方面有其他相关关系。
例如,如果甲公司免费占用了乙方的1000万元,则应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向其收取50万元的资本占用费。由于企业A没有收取资本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增加企业A的利息收入50万元,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收税机...随着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变得越来越频繁,公司之间资金的占用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大多数联属公司不收取资本占用费,因此许多公司不考虑联属公司之间的税收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本借款,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本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但是,当税务机关对国内关联方交易进行调整时,并非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了调整。由于一方在调整收入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税前扣除的支出,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方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不进行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实际税负相同。只要交易该国的整体税收不会直接或间接减少,并且原则上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上面的示例所示,将A公司的应税收入增加50万元,会使B公司的应税收入减少50万元。如果双方的税负均等,则总国家税将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对关联方进行税收调整。根据此政策分析,如果因关联方的调整而导致整体减税,则不会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如果存在税负差异,则应调整税负差异。
与营业税有关的税收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税收政策规定,在关联公司之间占用资金来收取资金和占用费。 1)”(国家税务函[1995156号令规定,不论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只要采用向他人借贷的行为,就应视为借贷行为,并按《金融保险法》征收营业税。工业”税项。但是,没有营业税政策来调整已批准的免费占用资金征收营业税的配额。《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动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营业税纳税人,应当纳税。按照本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买卖,是指提供劳务。 ,无形资产的转让或有偿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以下称为应税行为)。但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应当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提供规定的劳动服务,但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支付,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税法的分析,未支付的行为不征税。除税法明确规定无偿行为应纳税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税收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企业。收集或支付业务交易的价格和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者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形之一中,可以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交税额:
1.买卖业务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定价。
2.融通基金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无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可以商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类似企业的正常利率。
3.劳务提供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
4.诸如财产转让和财产使用权提供之类的商业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定价或收费。
5.在其他情况下,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易价格未定价。在联营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的行为中,如果减少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少缴营业税,则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税收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之间的不同规定?作者认为,尽管《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是上级法律,但却是所有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定。与征收营业税相比,未缴税款的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