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览会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一条,企业向企业个人赠送礼品。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并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提供服务;根据上述规定,买受人通过折价取得的收益不予支付个人所得税。
1.折扣销售(计为商业折扣):在同一张发票(“金额”列)上分别注明,可以对折扣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它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收入,并且不影响所得税
2.销售折扣(记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中扣除(财务费用增加)。
因此,折让额包含在财务费用中,并在扣除所得税前扣除
3.销售折扣:可以通过开具红色字母的特殊发票从销售量中扣除销售折扣。
相应地,公司所得税的收入也应扣除。
只要可以冲销先前获得的发票的条目,而无需证明,就可以获取折扣红色发票,但是进项税将从进项税中转出。
假设购买100种物料,进项税17
借用原材料100
应付税款-增值税应付进项税17
应付贷款账款117
假设您收到销售折扣发票(物料-20,进项税额-3.4),则可以对冲上述输入。
应付应付账款23.4
贷款原材料2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