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补偿税。
财政部已处理有关财务处理的问题,以规范由于公共利益(例如城市规划和水库建设)而导致企业搬迁的需要。通知规定,政府收到的拆迁补偿费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应当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洁业务,净亏损冲销了特殊应付款。安置职工的费用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后,如果应付专项余额中有任何余额,则视为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确认为当期损失。
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是政府是否分配了搬迁补偿,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主要税务问题是:
1.营业税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因房屋拆迁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而获得的用于房屋(土地)拆迁的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征营业税。
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
2.被拆迁的人因对自用的普通房屋的拆迁或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交换房屋等产权进行补偿而暂时免征营业税。
扩展:
国有土地搬迁
1月,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批准了《中国国有土地的拆迁(征收)补偿最新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2011年1月19日。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执行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法规更加关注公众舆论和社会影响。新法规规定,在规划时应广泛征询公众意见。由于旧城改造需要购房,如果大多数被征迁人认为征地补偿计划不符合要求,政府应与被征地人,群众代表组织听证会,并进行修改。计划。
在政府对房屋征收做出决定之前,政府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有大量被征收人,应在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决定。根据新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对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对生产和经营损失的补偿以及补贴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了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者提供补偿外,还应优先考虑住房保障。新规定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的补偿,努力使被征地人员对征用工作的执行情况感到满意,从而减少了被征地人以前对低价拆迁的抵制,减少了被征地人对低价拆迁的抵制。采购工作。
请参考以下文件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搬迁是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请参见征地补偿方法。或者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和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原来的房地产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免征土地增值税。
号财税[2006] 21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城市实施计划”而搬迁到旧城改造或企业污染和干扰(指产生过量的废气,废水,废物残渣和噪音,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城市居民的生活),包括用于学习的征地补偿。有关政府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搬迁情况。因“需要国家建设”而搬迁,是指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而搬迁。案件。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策性企业收入转移或处置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从政策搬迁和处置指由于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企业需要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并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的收入中与规定的标准,以及通过在市场上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企业政策迁移或处置所得的收入,应按下列所得税处理:
⑴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将在搬迁后恢复原来的生产或改制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并利用搬迁或处置收入购买或建设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前一样。权利(以下称为固定资产置换),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职工的安置,从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成本,技术支出中扣除搬迁或处分的收益。员工转型安置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如果企业没有更换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则应将拆迁收入加上各种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相加,并且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折旧和处置费用后的剩余价值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使用政策调整或处置收入购买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⑷在计划搬迁的次年起的5年内,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下列企业所得税处理:
1.根据搬迁计划,搬迁企业利用搬迁收入购买或建设与搬迁之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 ,以及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从固定资产重置成本,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费用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生产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上述企业未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置换或技术改造,该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结转。淘汰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从保单调动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更换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当加上拆迁收入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并扣除各类拆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差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从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
“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关于促进人口稠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和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和改造是适应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降低城市人口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地区。
对于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安全卫生距离的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石化产业的升级。
到2025年,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健康保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达到当地标准,搬迁至标准化化学园区或关闭并退出,大大降低了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
意见提出了六个关键任务。
首先,组织一次全面的评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情况调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距离要求的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登记。
第二是编译实施计划以进行迁移和转换。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该地区迁移和改造的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前予以宣传。
第三是组织搬迁和改造。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过程中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搬迁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是加强搬迁期间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项目管理。严禁搬迁改建企业在原址建设,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并督促企业依法进行搬迁改造项目安全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正确解决所有类型的风险。妥善解决因搬迁造成的职工转移安置问题,认真评估社会稳定的风险。
六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作用,鼓励搬迁与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意见提出了三种政策措施。
首先,增加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搬迁项目,将提供支持政策,例如资金支持和享受基于政策的搬迁所得税管理措施。
第二是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支持合格的拆迁改造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筹集搬迁资金。
第三是增加对土地政策的支持。计划将新的建设用地适当地向企业的搬迁和改造倾斜,并且地方政府可以从已退役的土地流转中收回收入,并且公司可以通过预算支付员工的安置费用。按规定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企业所得税迁移问题
《人民日报在线》-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搬迁
企业所得税处理
就公司所得税处理而言,政府补偿付款是财政资金,在不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被视为收入。在税收方面,有必要确定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纳税所得额,则当期收款不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是该所得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不是非应税收入,应在收到当期应税收入后征税,其支出产生的费用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公司所得税的处理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公司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规定对于企业于2008年1月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将应计入总收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产生的财政资金视为非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减去:(一)企业可以提供资金分配文件,并注明该笔资金的专用目的; (2)分配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专项资金(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其资金支出和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在政府处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的非应税收入后,未在5年(60个月)内产生支出且未还清财政或其他拨款资金的政府部门应回覆-它包括在获得基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冲减重新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例如:除政府补贴收入外,该房地产公司2010年的当前应税收入为人民币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为非应税收入(用于本年度管理部门管理费用的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2010年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收入是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500万元的拆迁补偿收入,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用作土地增值税的所得税,但是有必要抵消开发费用中的补偿费用,以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
关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开发用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费用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基础设施费用,公共辅助设施费用和间接开发费用。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很明确: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与地上,地下附着物的补偿有关的净支出以及安置房支出。尽管可以将房地产公司拆迁的全部补偿费作为开发成本,但税法规定了“净支出”,即在拆迁过程中扣除各种收入后所有补偿费用的实际净支出。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当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为2000万元,但是当获得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补助时,土地增值税构成的计算扣除工程的开发费用,拆迁补偿费的净费用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情况。如果房地产公司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将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所得,也无需缴纳营业税。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收入为“服务业-代理业”的营业税收入,应当对其代理收入缴纳营业税。 。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费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规定在委托房屋拆迁,平整并代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应当支付提供土地拆迁,平整的劳务收入。按照“建筑业”税项的营业税;将拆迁补偿费委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是“服务业代理”行为。该差额应为从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总收入中减去代委托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计算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