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政策不能在2014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只能在2016年在2015年用于结算和清算。当前的结算方式也是2014年,而不是2015年。2014年,应税收入低于100,000的单位适用优惠收入额,应税收入的一半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2019,小型公司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4号公告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的有关规定宣布以下有关小型和盈利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6万元人民币(包括6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准是实施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合格小微利企业)。)关于预付税表的公告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付税表(A类)第9行“总计实际利润”“和”产品的15%,暂时在第12行填写“所得税减免”。
2.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利润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符合资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必须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纳税年度小型获利企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以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企业的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获利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年度结算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安顿下来。
本公告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月1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的企业。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上是根据公司平均员工人数计算得出的,即上一年企业的平均雇员数= ∑(每个月的雇员数)/ 12; “总资产”是根据企业年初和年末总资产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
当年企业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已满足上一年对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该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不得在当年填写纳税申报表。当年的税率为20%。纳税年度
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年企业的有关指标,核实该企业是否符合当年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如果企业的有关指标不符合当年小型盈利性企业的要求,但在预付款时已按规定计算了减免所得税,则必须减免所得税。在年度结算中偿还。
填写如下:
1.如果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且符合上一年度小盈利企业的条件,则填写《中国企业所得税月报》。 (每季)纳税申报单(A类)”。“总利润”行和5%行的乘积暂时填充在第7行“税收减免”中。?
2.在小规模盈利企业的情况下,“雇员人数”是根据公司全年的平均雇员人数计算的,“总资产”是根据平均数额计算的在年初和年底的资产。?
3.当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公司以前曾符合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年。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该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不得填写纳税申报单。按照当年的第1条。?
4.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相关指标,核实该企业是否符合当年小型盈利企业的条件。如果企业的有关指标不满足小规模盈利企业的要求,但已经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减免税额,则计算了减免税额年度结算时应偿还依照第1条的规定。
关于为小型微薄公司预缴2010年公司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0/05/14阅读:42 [字体大小:大中小]
发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10] 185号
2010-05-14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3号),确保预提优惠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所得税顺利执行。小型微薄公司预缴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在最近一个纳税年度中,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00元(包括30,000元),同时,其资产和雇员人数符合《税务条例》第9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情况》根据2010会计年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以下简称合格的小规模盈利性企业)的标准,在作出预付款申报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预缴税款申报表”及其他报告“(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乘以15%,临时填写第7行“税收减免”。
第二,符合条件的小利润企业“从业人数”和“总资产”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利润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得到执行。
3.合格的小型获利企业在2010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上一年度获利的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年。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认定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得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
第四,在2010纳税年度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公司的2010纳税年度是否满足上述针对小型和营利性企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条件,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了所得税减免的预付款的,在结清年度结算时,应当按照规定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