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如果您的净利润是扣除费用支出150万元后的金额,则需要再加上150 * 50%= 750,000元的扣除额,那么计算所得税时的利润为100-75 = 250,000元如果所得税率为25%,则所得税为25 * 25%= 62,500元;如果您的净利润未扣除支出费用150万元,则此时应扣除的金额为150 + 150* 50%= 225万元,此时的净利润为100-225 = -125万元,由于此时是亏损,因此此时无需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