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0] 97号文件和意见,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的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院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养老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院自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签订的育儿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通常,只需要缴纳两种税。
首先是公司所得税。如果有利润,应按25%的税率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年底结清。合格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可减按20个税率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工资收入中超过2,000元的部分,按照5%-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一些医院通过代扣代缴工资。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将免征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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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老金机构提供的养老金服务。
老年护理机构是指根据《建立老年护理机构的措施》(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房和护理服务的各种老年护理机构,以及依法注册;根据民政部(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指上述养老机构,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保健为入住的老人提供舒适,文化娱乐和其他服务。
6.上述难民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营地改革和扩大试点期间实施的,但有期限的项目和第五项政策除外。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改革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享受了营业税减免,则在剩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期内,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的增值税减免。”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执行本通知附件中指定的内容。除时间外,它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暂时免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的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时免征老人服务机构使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的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的使用税。 ”
《吉林省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吉政发[1987] 163号)第5条第1款规定:“除《实施细则》第5条外,第5条不受下列财产限制税:(1)由单位经营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和疗养院使用的财产。 ”
4.耕地占用税
养老金服务机构占用的耕地免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8条第2项“第8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耕种土地占用税:(1).....(2)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耕地。 ”
5.捐助者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捐赠单位和个人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年度会计利润上限(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收入)扣除了12%,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结转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二条,“第二,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其他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款,并被允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全额。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三条,“三,其他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优惠政策:保证某些行业1.继续执行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原先有关的就业和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福利,债转股,资产和资产清算,重组,重组,重组等该政策有6种常规的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请参阅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它将继续按照原始优惠政策中指定的方法和时间实施。 “该文件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后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继续执行政策,但是没有提及捐赠单位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养老金服务机构捐款的情况,并且可以允许该政策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继续全额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4号总统令)规定,“将第9条:公益事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性爱支出;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决定于2017年2月24日生效)
注: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范围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7号)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条。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文化,护理,健身和其他服务的福利和非营利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疗养院),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人公寓(包括老年人护理)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