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个人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税收
[2006]第10号)第1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超出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超出部分计入个人来自工资和薪金的当期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申请补充养老保险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个人,单位是雇员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的个人,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项目;如果他们出于各种原因交出保单,而该个人没有收到实际收入,则该个人已支付所得税应退还。
税前扣除。税前
扣除的项目如下:
1.税项
1.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费。
2.增值税是一种额外价格税,不包括在税金计算中。计算时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从管理费中扣除了企业缴纳的财产税,车辆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则不再作为营业税单独扣除。
2.除费用,支出,税金和损失外,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合理的支出。
1.财产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费和其他15%(包括数字,下同)后,根据当年的总保费收入计算限额。计算上限为10%。
2.限额的计算是根据与合法合格的中介服务组织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各方及其雇员,代理商和代表,等等。)。
扩展数据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措施》的规定
第4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确认税前扣除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计原则。
纳税人应在产生费用时而非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额。
2.匹配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当期应分配或分配时扣除。纳税人在特定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抵扣费用,不得提前或延迟扣除。
3.相关性原则。
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必须与获得应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每当支付
时,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必须固定。
5.合理性原则。
计算和分配纳税人可抵扣费用的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