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条例》
(财税[2000]第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税后”的原则。
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应缴纳公司所得税。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二款规定:“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这表明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分别缴纳。”企业本身不承担所得税责任,并且其合伙企业人们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合伙企业应将每个合伙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税前先分割”的原则。上述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的收入和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根据以上“先分后再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人应将所得收入处理为了将投资收入与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收入合并,请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申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定合伙人应当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他们喜欢的合伙企业。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企业法人本身的投资行为。因此,在有限合伙中被确认为公司法人的收入应在公司法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反映为投资收益并缴纳公司所得税。3.合伙企业的收入,不论是否分配,均应缴纳所得税。上述《通知》规定,合伙企业产生的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保留的利润(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的收入是否分配给合伙人,均应根据合伙人享有的权益确定所得税。4.合法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和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之内,即使从其外国投资中获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合法合伙人也不能享受免税待遇。5.分配和损失的限制合伙人不能通过合伙协议将全部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亏损冲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