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可以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对外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书”退还至原始付款地点。
如果您尚未签发“外部管理证书”,则只能在项目现场付款。
中国。在线会计学院的布丁回答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6条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月或者每季度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7条规定,集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当场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的税款。
第19条规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缴纳50%。由总部预付的部分,其中25%将存入原位,而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暂行办法》公告(财税[2008] 10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分配。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流通企业。它已在不同地方开设了多家连锁店,并建立了配送中心。连锁店在不同地方交付的所有商品均以购买价交付。我们公司考虑销售收入并向他们开具增值税发票。当地方税务局结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我们认为将公司分配给其他地方的连锁店是一项关联交易。以购买价交付的货物大大低于零售价,利润被转移,应缴纳所得税。非本地连锁店和本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3%。税务局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发[1993] 38号,第四条: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或自雇纳税人两个以上的机构,统一核算一个机构将其转移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但相关机构与商品销售位于同一县(市)。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具有低廉的价格,或者其行为犹如是在无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则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根据平均纳税人的月平均数同类商品确定销售价格; (二)由纳税人最近期平均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确定的; (3)按组成确定应税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号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于在省内设立的内资连锁企业直营店,在总部的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计算机连接,总部实行统一采购和配送,统一会计,统一规范管理,无银行。对于结算账户以及未准备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总部应统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方法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