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通过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股利以股利的形式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为按照规定减至税前收入并合并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100》(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中提取或减少投资以及所取得的资产相当于最初的出资额确认为投资回收;按实收资本减少额计算的与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率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其余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专项收入。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当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回答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迁移或处置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企业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企业搬迁后恢复原有的或经转换的新生产经营业务,并利用企业的搬迁或处分收益购买或构造相同或相似的性质。 ,目的或新固定资产如搬迁前一样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置换),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允许从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改良支出中扣除技术费用。转换费用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以收入方式购买或改善的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上述方式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迁移或处分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原则和精神,现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企业政策搬迁或收入处置明确界定为如下:收入和处置是指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政策原因,公司需要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以及将补偿收入或处置从资产取得的相关资产进行处置。政府按照规定的标准。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获得的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应恢复原状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方式。搬迁后的业务,并使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买,建造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目的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者其他固定资产的改良,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应当予以批准。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建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搬迁或处分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无更换,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其折旧。各类拆迁固定资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自计划搬迁的次年起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完成搬迁的,按上述方式处理企业的搬迁收入。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着重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置换或改良固定资产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并购买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