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税收是税法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您可以弥补上一年的损失,但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以批准。换句话说,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不批准,那通常是无法弥补的。
可以在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后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纳税。收入。一个
第18条允许企业将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亏损结转到下一年,并用下一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年份。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弥补损失的新旧会计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则应从帐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扣除,并在帐户中计入“年度利润”。企业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当作出相反的记账。如果企业采用应纳税额代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不进行其他分录。
新准则要求企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将来应征税,并有可能获得可抵扣亏损和税款减免。收入金额受到限制,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应判断五年内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可以在未来经营期间内全部返还至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仅为“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提供了原则性规定,这要求会计师具有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由于预期将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过高,因此可能无法转回,并且可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很可能在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当有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冲销的金额转回。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贷记“所得税费用”帐户。
应该有可能,具体参考如下:
国税函[2008] 635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月度(季度)月度(高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 ]第44号)》)经过研究后,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在已经清楚,与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申报表相关: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每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4行的“总利润”修改为“实际利润”。填写说明,对第5条第3项作如下修改:“第4行“实际利润金额”:填写会计系统计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上一年度应弥补的亏损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单位,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填写该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当期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估计利润计入本行。 ”
为了节省成本,已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尚未用完,可以连续使用,包括“总利润”列如上所述填充机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A类)企业所得税的每月(每季度)年度纳税表”填写第5条第16项的说明((本行分行应填写在总部宣布的第24行)“分支的共享收入的所得税额")”更改为“第20行”。
3.说明中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表(A类)”,并在第14-16项之后添加:“以上第18至20行,总纳税额普通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的税率相同时,填写《通知》;如果总纳税额与各分支机构的税率不一致,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者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收问题[2008]第28号)和相关补充文件。计算和报告是必需的。也就是说,第9行或第14行或第16行与第18-20行之间的关系尚未建立,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摘要税收分支机构分配表”中有分支。组织不承担的所得税金额×分配比率=分配税计算关系不成立。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