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票正确,则可以将其写到管理费-办公室费中;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公司员工退还手机电话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京地税〔2002〕116号),根据市财政局财务局[2000] 394号文件的规定,
实施了通信系统的改革并向个人移动电话(包括无线寻呼机)收取通信费。应在不同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1,该单位是个人交流工具(用于公共需求)。如果交流费为
,则为实际报销额或实际报销额。报销不包括在月薪和工资中。
2。如果单位负责支付个人通讯工具的通讯费
,则应计入月薪和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单元是个人通讯费用的免税项目。
根据北京市国税函[2002] 116号文件(文件库中没有此文件,在
活页文件夹80-3-940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市财政局不符。 [2000] 394号法令规定,对通信系统进行改革,以涵盖个人移动电话(包括无线寻呼机)的通信费用,并在不同情况下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是一种个人交流工具(出于公共需要),承担通讯费以支付全部
的费用,但不计入月薪,工资,个人收入
税。
支付个人通信工具通信费用的单位应纳入月工资和个人所得税工资。
是将每月300元的机器费与薪水一起支付给雇员,还是需要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