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从事代理服务和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作为手续费和佣金(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应为收入和实际运营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应当指出,根据“民法通则”,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名义执行民事法律行为。企业从事代理服务和个体经营的,可以从营业成本中扣除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佣金,从代理企业中取得收入的直接相关佣金。计入营业费用,并根据税法规定扣除手续费和佣金的限额。
一。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真实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业务资格的中介服务公司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和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人外,企业以现金和其他非转移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不扣除税前。
企业为发行股票证券而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扣除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应如实记入帐户。
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佣金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计算表,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的证明。
因此,佣金支出必须获得合法的实际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
公司所得税减免政策之前的两种,两种类型的特别委员会
1.对于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要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例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人等),其实际运营成本(包括手续费和佣金费用),扣除之前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
2.在发展客户和扩展业务的过程中(例如委托销售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等),电信企业需要向经纪人和代理商支付佣金和佣金。不超过当年企业总收入5%的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开发客户和扩展业务过程中因电话接入网卡和电话充值卡的佣金销售而产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