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次年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例如,2017年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必须在次年的1-1至5-31之前完成。今年的2016年和解也不例外。实际上,地方税收需要纳税人提前完成,请在具体截止日期前咨询主管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