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认应付款没有支付,则应确认为收入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企业财产损失前减免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并废止)的第5条规定,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应予以追回或补偿,并计入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因应付账款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人已按照本办法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除第(8)项所规定的收入外,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归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项目,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赔偿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实际上无力支付的应付款应包括在支付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但是,应付款是否包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主要取决于该货币是否确实是未缴纳的金额,而不是只要三年过去了就应将其计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