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第11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或未收税款,则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未缴,未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扣税率,以快速计算预扣税纳税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纳税人拒绝预扣税款的情况。
企业上年度发生的可抵扣和不可抵扣支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执行。 2012年15月15日。
第6条第6条:与往年发生的可扣减和不可扣减费用的税收处理有关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上年实际发生的支出作出专门的申报,应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抵扣。遵守税收法规,但不得扣除或扣除。在解释之后,将给予补充,直到每年对该项目进行扣减为止,但补充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现企业实际发生在前一年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未扣除或未扣除的支出,企业经特别声明和说明后,可以弥补该项目发生年度的应扣除额,但超额确认期间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要弥补上年度公司所得税前未扣除的费用,或者弥补确认后的亏损企业,应首先调整当年的亏损额。支出所属的,然后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计算以后几年的超额付款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场景1:如果企业A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和结算结束之前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可以在2017年结算并结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该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是由于各种无法及时获得成本和费用有效证据的原因。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临时计算账面金额;但结算时,应当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证据。
方案2:如果甲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结算结束时仍未获得该批次原材料的发票,则结算时不得扣除税前的发票。应当指出,“不可预先扣除”仅是材料费,不涉及结转其他材料的费用。结算后取得发票时,应按照“上一年度可扣除和未扣除费用的税务问题”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属于2017年。如果企业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或扣除,则企业需要作出特别申报并可以补充之前的解释。扣除额一直计算到项目发生的那一年。注意:后续确认的时间不能超过5年。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第6条(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发现上一年度发生的实际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予扣除的企业或扣除,企业应发出特别声明和解释后,可以计算并扣除补充额,直至项目发生的年份,但补充额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上述原因,企业应课税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中扣除或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