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减行政机关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适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版或修订版,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
企业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第11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或未收税款,则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未缴,未收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扣税率,以快速计算预扣税纳税人已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纳税人拒绝预扣税款的情况。
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滞纳金×滞纳金加收款率(0.5‰)
1.在帐户处理方面,公司未履行其预扣义务,作为一种“惩罚”,公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款。 。
2.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获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因此该税应由该个人负担。因此,企业纳税人负担的税款是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3.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并计入“上一年度损益的调整”科目。还应注意,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扣减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覆”(国税函〔2004〕1199号)。《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修正案之前还是之后,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