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的收入经批准可通过个人所得税减免(注:减免不可免除,必须经当地地方税务局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应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确定的流离失所人数为施加。营业税的方法。 (财税[2007] 92号)
4.单位向残疾人支付的实际工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扣除,也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的100%扣除。给残疾人(财税[2007] 92号)
5.国家对从事自营职业的残疾人免收行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36条)
6.国家鼓励残疾人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创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应当依法给予税收减免,有关部门应当照管营业场所等方面,并免除管理,登记和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国家为在一定时期内选择自己的工作并创业的残疾人提供小额信贷和其他支持。
1.根据营业税减免条例,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税。
企业雇用残疾人,并出具残疾人等级证书。企业购买社会保险超过一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减少残疾人保护基金;特定的税务局在每年收取费用时具有相应的转换率。
公司雇用的残疾人符合福利企业的标准。根据福利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他们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
1.被安置的“四个残疾人”占生产人员的50%。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以生产应税商品生产税款,可以采取第一次征税后退税的方法,返还税款。所有已经支付了扩散税的护理。
2.移民安置中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企业的35%以上。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经营范围属于“服务业”税收范围(广告业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查和批准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3.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减免企业税。
补编:《财税[2007] 92号》
I.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实际人数,返还增值税或者减免营业税。
(1)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的年度可退还增值税或特定营业税减免,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单位所在的县(区)确定。位于(包括县级城市,国旗,下同)省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最低限度; (下同),但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从当年的前一个月中扣除增值税(请参阅纳税年度,下同)。余额的退款仍不足以退还,可以在下个月转回。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没有充分减少,则可以将其转移至下个月并在当月减少,但可能无法从上个月支付的营业税中退还。
(3)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和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的单位,增值税业务收入和营业税业务收入达到50%,但不适用于以上单位。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所购商品的直接销售(包括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以及委托单位加工的商品的销售。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项的单位(不包括广告业),其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提供广告服务且不属于“服务”税收目的的上述单位营业收入来自应税服务。
单位应分别计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本通知的一部分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选择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5)如果同时采用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对离职后,军事转职干部和家庭成员以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则该单位可以选择申请最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