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是增值税纳税人,不支付营业税。
关于调整进境货物税税率的通知
税务委员会[2011] 3号
海关总署:
该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调整进口货物税税率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进口税将税率表,计算机,便携式摄像机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相机归为第二税种(见下表),归为第一税种,税率从20%降低至10%;
其次,最初归为第二税号的“摄像机”被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保持不变。
经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的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
项目名称
1
10
书,出版物,教育电影,幻灯片,原始带,录像带,金,银及其产品,计算机,视频摄录机,数码相机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相机,食品,饮料,此表税号2、3、4税法和注释中未包含的其他项目
2
2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和其他电器,自行车,手表,钟表(包括配件,配件)
3
30
高高尔夫和高尔夫设备高档手表
4
50
,酒,化妆品
注意:此入库商品的斜体部分税收调整计划涉及调整。
特此通知。
以上是表格,您可以检查文件编号以使其清楚。
进口环节:
关税= 500×8000×100%= 4,000,000(元)
增值税=(500×8000 + 4,000,000)×17%= 1,360,000(元)
消费税=(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