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迟交税款;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包括了“营业外支出”,例如滞纳金,各种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各种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以及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费用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根据以下文件,不得扣除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但应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要求公司财务人员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做出判断。罚款不能统一处理。这取决于自然。
国税发[2000] 84号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非法支出,例如贿赂;
(2)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罚款,罚款和滞纳金;
(3)库存下降准备金,短期投资下降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
以及根据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提取的储备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储备;
(4)税收法规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国税发〔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滞纳金加罚款利息的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还的银行贷款,即银行根据规定收取的罚款利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扣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