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业务经常使用甲公司董事长的别克家用车,因此董事长决定以20万元购买该车,但由于转让手续,公司必须缴纳相关税款超过1万元人民币,感觉不经济,因此尚未办理车辆转让手续。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实质比形式更为重要,公司财务部门以银行转帐付款收据,个人收据和购车发票复印件等附件为基础,在购货中购买20万元“固定资产”账户支出折旧如期计提。目前,该公司2009年的税收结算工作正在进行中。请问:A公司的上述待遇正确吗?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吗?如何规避税收风险?
[分析]上述处理方式在会计或税收方面不可行。1.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合法性要求,作为会计基础的原始附件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正式要求,而不仅仅是其经济实质。没有获得转让交易发票就违反了购买二手车的规定。《中华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您查看经济实质,在会计核算中有什么证据证明所购车辆属于公司用途呢?2.企业购买的资产必须具有真实和合法的证明,才能预先缴纳所得税。白条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更重要的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购置房屋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关于印发实物给职工福利如何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
今天,我在互联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很长时间了,并且我有很长的时间分享它。
背景:我们公司打算建立自己的购物中心来销售产品。老板雇用了一家财务和税务咨询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该计划如下:
解决方案说明:我们的公司只是一家贸易公司,但现在分为三家公司。消费者购买产品并按计划购买产品后,平台的虚拟帐户会将收入分成三个部分,即销售公司的销售收入,物流服务公司的物流服务收入和信息服务信息平台公司的费用收入。最初,所有收入都要缴纳13%的增值税,而现在,分配给物流服务公司和信息平台公司的收入只需要交纳6%的增值税,从而节省了税款。如果消费者需要发票,他们将从上述三家公司中的每家收到发票。
问题:不管三个收入分配比例是否合理,这种收入分配方法是否合理?税务局会否将减税安排作为不批准的借口?
要实施所有税收筹划,最重要的是税收安排和商业活动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个方面是真实性;另一个是真实性。第二个方面是理性。
从这种情况的角度来看,核心是将一项业务分为三项,并建立与这三项业务相对应的三家公司。最初的正常销售分为销售行为,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三个平行的业务内容,希望能够对三个不同的业务享受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全部为商品销售支付13%的增值税。
但问题是,这样的分拆能否维持业务发展?这三种强迫分拆业务是否真实合理?
首先,当然,销售业务是真实的。
是否还存在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真实合理的业务应至少具有两个特征:
1.相对独立的业务。
也就是说,物流业务和信息服务相对独立于销售环节。这种独立性应独立于业务本身的运营,人员和业务结果。如果物流业务勉强独立,那么信息服务的独立性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作为自建购物中心,客户获取渠道不是来自在线或平台,而是来自离线客流,独立的信息服务。从哪儿开始?
2,符合行业惯例和行业逻辑。
任何业务的合理性都应在行业惯例和行业逻辑中找到。证据和原因通常可以在普通贸易公司或购物中心找到。在简单的销售操作中,通常很难将业务分开。拆除,如果不是破坏性的创新,那一定是别有用心。
其次,价格分割应该合理。
很难说服企业本身的独立性。为了达到减税的效果,我们看到所谓的信息服务返利支出被强行提取了400元,达到了销售收入的40%。哪个行业佣金可以占如此高的销售收入百分比吗?所得税中有明确规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佣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这从侧面可以解释40%的粗略和荒谬的比率。当然,如果只收取5%的佣金,那么这个所谓的计划就毫无意义。
最后,应保持资金流,发票和合同的协调。
不管业务如何分离,资金流,发票和合同的一致性都是确保业务真实合理的最重要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统一支付了1000元,内部强制分为300、400和100,这将导致资金流动不一致,并给具体实施带来风险。但是,如果要求客户在付款时分拆,可能会导致客户不满意甚至流失。因此,证据链的扭曲也证明了这个所谓的计划是不正确的。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无论计划多么聪明,它都不能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区分开。许多所谓的专家强行向企业灌输了偷工减料的严格的税收筹划行动计划,其结果只能是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一个好的税收计划不仅是真实合理的,而且所有逻辑都很顺畅,证据链是完整统一的。这是完善计划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