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农业的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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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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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籽,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之,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和销售的活动均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自己的农产品。其中: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因此,您的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免税申请报告。目前,优惠所得税政策中没有关于减免新种植业所得税的规定。

农业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获得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很明确,

企业经营下列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的项目有: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配种; 3.中药材种植; (四)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五)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维护和修理; 8.海洋捕鱼。从事下列各项所得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为:1.种植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农业。

哪些农业产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法令):“第一条销售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货物进口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15条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项目是有限的如下:(1)第1款第(1)项中的“农业”一词是指人工林,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 52号):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出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产品仍为注释中所列的农产品,不包括在免税范围内。增值税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附件“关于农产品征税范围的说明”农产品是指耕种和养殖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1)谷物谷物是指各种主食植物果实的总称。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其他杂粮(例如大麦,燕麦等),以及通过碾磨和去壳加工的谷物(例如面粉,大米,玉米面,炉渣等)。农产品的税收范围包括:2.动物动物包括各种动物的人工培养和自然生长的初级产品。具体税种范围为:(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以上所列植物外的所有人工种植和野生植物,例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草,小麦秸秆,豆类,土豆,藻类等

(2)牲畜产品牲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和捕获的各种牲畜和家禽。该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1.动物,家禽和爬行动物,例如牛,马,猪,绵羊,鸡和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总统令):“第二十七条下列企业的收入可被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益;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税收法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土豆,油料和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 5.畜牧业,家禽养殖; ...“

汇编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1.从农业机械耕作,灌溉和排水,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业和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育种和疾病等工作的收入中免除营业收入预防。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土地租赁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可以比较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出租)土地,水等给农业生产的承包费(租金)。与“财政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 002号)第3号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将自己的人工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获得货币,商品或其他经济利益,应适用“转让”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对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将转让的人工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则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免征某些项目营业税的通知》免征营业税。 [1994] 002)。

(2)企业所得税

1.有关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育种和初级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收入,请参阅《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机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 49号文规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流程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的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6] 41号)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收[1996]第152号)条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1999] 290号号)实施。

2.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将从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的初级加工。种植林木,林木种苗,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入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税收(财税字[1997] 49号)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予以暂时豁免。机构(财税字[1997] 49号)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后,确定为主要龙头企业;

(2)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水产​​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企业分开核算。此外,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且符合前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在农业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远洋渔业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近海和近海捕捞活动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作业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产品出口海洋渔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初级渔业加工的国有农产品出口渔业企业的收入,应按照《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规定免征所得税。

(4)渔业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划分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和近海捕捞作业的内资渔业企业,应提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从事农业,林业产品的种植,育种和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机构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暂时免征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从边界的贫穷国有农场和林场获得的其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优惠政策重叠的情况下,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加实施两个或多个优惠政策。

(4)免税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级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应按规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家禽业的优惠政策

(1)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业),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业)加工,冷藏和冷冻企业,加工,冷冻和冷冻所产生的收入免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为禽类饲养而获得的特殊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获得的青苗补偿属于种植业收入的范围,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工商业家庭或专门从事种植,水产​​养殖,育种和捕鱼的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已收2.畜牧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畜牧业税范围的,从其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合并在一起,并且将四个行业的收入分开核算,则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将其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合并;不能单独说明的四个行业的收入,应对所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变农业税后,应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号020]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免农业税后,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捞和商业项目的个人或个体户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针对运输业务的应纳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且少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的1吨税计算收取车船使用税。为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单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将来参考

(5)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的购买和佣金销售免征印花税。

(6)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三种地方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禽类养殖企业(包括种禽养殖),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企业对被冻结企业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地产,车辆和船舶,应当适当减免2004年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车辆,船舶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