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方针是不可行的。
2.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甲公司与买方没有实际业务关系,构成虚假业务。
3.在实际计划中,我们必须始终遵循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并进行合理的计划,否则将是非法的。
增值税规划应从增值税的特征入手。关于这一点,以上说明更加清楚,将不再重复。
加上:
,1,税务规划师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并掌握市场竞争的积极地位,小型商业企业应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的地位。经营规模较大,年销售额超过180万的商业企业,可以通过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规范的财务制度,积极处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低于180万美元)的商业企业,根据规定,“不得将其认定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以下路径:
(1)锚点,它使用另一方的一般纳税人身份来收集,使用,开具和扣除特殊增值税发票。
(2)联合的几家小型商业企业各自取消了自己的企业,然后组成一个财团,共同申请确定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这不会损害每个企业的独立性,并且会受益。。
(3)这里应强调对开本和相互增值税的发票: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
2.关于税率计划(独立会计的税率计划),让我举个例子。
案例描述:企业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2005年1月,机电产品销售额为500万元,其中农机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税)。税额为60万元。
计划分析:A.没有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
增值税= 500 * 17%-60 = 25(万元)
B.单独核算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销售情况:({}}增值税= 300 * 17%+ 200 * 13%-60 = 17
(万元)
可以看出,单独会计可以减少增值税:25-17 = 8(万元)
我不会一一介绍进项税收抵免,特殊材料,出口退税等的税收计划。
3.我个人同意的一件事是计税时间的计划。
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不同的结算方式以及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增值税纳税时间的相关规定推迟纳税。但是,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以进行会计处理,则会违反税收法规,成为逃税行为。
对于尚未收到的货款,您可以推迟计算销项税,并且不承担增值税的责任。因此,为这种销售选择寄售方法符合企业的最大利益。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但如果委托他们加工,它们比自制的负税要轻。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计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定制产品时,该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首先以“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移到经常账户中。 ”。对于产品销售处理,购买者和购买者分别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率”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取了减少中间征税环节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计划案例]
某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在将加工后的烟丝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加工成A类卷烟。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了另一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又向受托方支付了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消费税组成税价格=(100 10 75)÷(1- 30%)= 250(万元);应交消费税= 250 x 30%= 75(万元)
A工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暂定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 (万元)
选项2:托运的消费品回收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将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完毕并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在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向工厂B支付了征收和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给外部,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方案3: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
A工厂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烟叶加工成A级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人民币,价格将为700万元人民币。应交消费税= 700 x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 75 x 67%= 50.25(万元)
[方案的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67万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大约为170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 95万元人民币),后者的税后利润也要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款项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一,二和三。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
选项1:吃饱了可享受折扣。在这个计划中,公司销售100元的商品,并收取80元的费用。只需在销售单上注明折扣金额。销售收入可以根据折现额计算。假设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应交增值税=(80÷1.17)×17%-(60÷1.17)×17%= 2.90(元);销售毛利润= 80÷1.17-60÷1.17 = 17.09(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17.09×33%= 5.64(元);税后净利润= 17.09-5.64 = 11.45(元)。
选项2:吃饱后发送优惠券。根据此计划,公司销售100元的产品并获得100元,但提供20元的折扣券。如果要求折扣券不超过所售产品总价值的40%(商场的毛利率为40%,则要求折扣券应占产品总价值的40%)如果价格低于40%,则可以避免在产品购买价格以下收取款项。)客户等同于为下次购买获得折扣选项。商场内应税业务及其相关利润为:
应付增值税=(100÷1.17)×17%-(60÷1.17)×17%= 5.81(元);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 = 34.19(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34.19×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34.19-11.28 = 22.91(元)。
但是,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购物中心将显示根据计划一计算的税收和利润情况。因此,与计划一相比,计划二仅具有比计划一更多的资金流入。时间的价值也可以称为“扩展”折扣。
选项3:吃饱后送礼物。在此方案下,应将企业的送礼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并应计算销项税。同时,由于这是非公开捐赠,因此赠品的成本不允许税前(假设赠与品的购买和销售之间的差额与其他购物中心相同)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金额=(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 6.97(元) ;
销售毛利润= 100÷1.17-60÷1.17-(12÷1.17 + 20÷1.17×17%)= 21.02(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21.02+(12÷1.17 + 20÷1.17×17%)]×33%= 11.28(元);
税后净收入= 21.02-11.28 = 9.74(元)。
选项4:现金充值时请汇款。购物中心的现金返还行为也是商业折扣。与第一种选择相比,它只是固定利率折扣和固定金额折扣之间的差异。相关计算与第一个选项相同。
选项5:吃饱了就发送加价。根据这项计划,商场将对商品金额超过100元的商品实行折扣。购物中心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改变,但是由于捆绑销售,避免了免费礼物,因此增加金额的成本可以正常列出。相关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额=(100÷1.17)×17%-(60÷1.17)×17%-(12÷1.17)×17%= 4.07(元);
销售毛利= 100÷1.17-60÷1.17-12÷1.17 = 23.93(元);
企业应交所得税= 23.93×33%= 7.90(元);
税后净收入= 23.93-7.90 = 16.03(元)。
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进行了比较,即正常销售试用计算的20元商品的相关销售额如下:应交增值税=(20÷1.17)×17%-( 12÷1.17)×17%= 1.16(元);销售毛利= 20÷1.17-12÷1.17 = 6.84(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6.84×33%= 2.26(元);税后净收入= 6.84-2.26 = 4.58(元)。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方案1的最终税后净利润为(11.45 + 4.58)= 16.03元,大约等于方案5。如果仍然进行折价销售,那么税后净收入仍然存在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另外,不确定是否可以及时实现备选方案1的转售,因此还必须考虑库存所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而言之,“在大型购物中心全额交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全额交付全额交付-不增加票价”,然后是提供折扣券的促销方法,然后再为打折的客人提供促销方法。和一种返还现金的方法,但是不建议使用礼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