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发放一年期奖金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从征税的角度来看,上述一次性奖金具有以下计划空间:
2.副经理的职务为:每月预支薪金1255元,可以带薪支付,可节省个人所得税753元。
3.普通员工职位:薪金税率为3%,奖金税率为20%,并且可以计划为月薪税率3%和一次性奖金10%,这与上述原理相同。每月奖金955元,支付的奖金个人所得税为343.8(按月扣除工资)+ 4249(一次性扣除)= 4592.8元,可节省5852.2元的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筹划中,应充分应用税收政策,以将税收政策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1.从纳税人那边计划。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通常为3%。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纳税前确定哪种税率对自己有利,然后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创造条件,成为有利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利用税收优惠来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有许多优惠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增值税,立即退税,首次退税,首次退税等。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节省税款。
增值税购买行为的计划。购买行为属于服务行业中的代理行业。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个条件是受托人不垫款;另一个条件是卖方将发票开给客户,而受托人则将发票转移给客户;第三个条件是受托人当事人应根据卖方实际收取的销售税和增值税与客户结算,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但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从事采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努力满足这三个条件,以便根据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缴税。
3.增值税销售计划。寄售有两种类型:寄售和佣金销售。前者征收增值税,而后者征收营业税。当点差率(点差率=(销售价格-购买价格)/销售价格)大于29.41%时,按佣金类型收取的营业税为5%,税负较轻;当传播率小于29.41%时,差异为货物税负担很轻。
4.商业零售企业从供应商那里选择合理的收费方式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商业零售公司向供应商收费时,可以根据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入场费,上市费等名义预先收取大部分费用。销售周期结束后,必须确定销售量或销售量。剩余的一小部分费用按比例收取,因此大部分费用仅需缴纳营业税的5%,少缴纳增值税的17%。
5.税收计划以促进利润。工商企业的促销方式一般分为三种:折扣销售,实物礼品和现金返还。考虑到各种税收因素,就促销方式的选择而言,折扣促销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其次,提供实物礼物和现金返还的成本效益最低。
6.货运税收计划。如果企业下属的船队主要运输企业出售的货物,则该船队可以独立并成为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从而使货运收入从增值税的支付方式转变为营业税的支付方式。达到节税的效果。
[委托加工计划的原则]
尽管工业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但如果委托他们加工,它们比自制的负税要轻。因此,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一些企业在自制产品和委托加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的计划。
例如,当一家企业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和定制产品时,该企业生产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首先以“出售给另一方”的名义转移到经常账户中。 ”。对于产品销售处理,购买者和购买者分别收取材料和加工费。一些公司在购买原材料时也以购买者的名义购买材料。同样,为了达到“降低税率,降低税率”的目的,一些委托加工企业采取了减少中间征税环节的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计划案例]
某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75万元。在将加工后的烟丝运回工厂A之后,工厂A继续加工成A类卷烟。加工费和分摊费共计95万元,这批卷烟的售价为700万元。烟草消费税率为30%,香烟消费税率为50%。
[规划计划]
选项1:收回了另一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企业继续将其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又向受托方支付了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消费税组成税价格=(100 10 75)÷(1- 30%)= 250(万元);应交消费税= 250 x 30%= 75(万元)
A工厂出售卷烟后应缴纳的消费税:700×50%-75 = 275(万元)
工厂A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率暂定为33%,下同):(700-100-75-75-95-275)×(1-33%)= 53.6 (万元)
选项2:托运的消费品回收后,将它们直接出售给外界。
如果工厂A委托工厂B将烟叶加工成A类卷烟,则烟叶的成本将保持不变,加工成本为160万元。加工完毕并运回工厂A后,工厂A的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在工厂A向工厂B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它还向工厂B支付了征收和消费税:(100十160)÷(1-50%)×50%= 260(一万)元)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直接出售给外部,因此工厂A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700-100-160-260)×(1-33%)= 120.6(万元)
方案3:如果生产商购买原材料并将其加工成应税消费品以供对外销售。
A工厂将自己购买的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烟叶加工成A级卷烟,加上成本和分摊费用总计175万元人民币,价格将为700万元人民币。应交消费税= 700 x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 75 x 67%= 50.25(万元)
[方案的利弊]
比较选项1和选项2。在相同的加工材料成本和相同的最终售价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更有利于企业,税后利润增加了67万元。即使在后者的情况下,工厂A向工厂B支付的加工费也大约为170万元人民币(75万元人民币+ 95万元人民币),后者的税后利润也要比前者更多。
通常,在后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要比在前一种情况下所支付的处理费(已付给受托人的款项加上所产生的处理费)少。对于受托人而言,无论如何,消费税的征收和支付与利润无关,只有收取的手续费与其利润有关。
比较选项一,二和三。可以看出,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处理方法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大。完整的委托加工方式(回收后不再进行加工和直接销售)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销售的税收负担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