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公告》(财税[2016] 36号)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规定》。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它将结清自发生之日起90天内应收利息应缴增值税,清算日后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不缴增值税,应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和投资公司和金融公司。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营地改革和增加试点期间实施的,但有期限的项目和第5条政策除外。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改革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的,在剩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期内,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的增值税减免。
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供贷款业务的企业收取的利息,应在确认利息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确定。收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为非逾期贷款(包括延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本金的原则,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利息结算期间计算利息,并在债务人支付利息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对于逾期贷款,应将在逾期贷款之后的应收利息在实际收到之日,或者虽然未实际收到,但在确认其收入确认日在会计当日确认为利息收入。 。如果金融企业将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并且在到期日后90天仍未收回,并且从会计处理中扣除了当期利息收入,则可以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冲抵了利息收入中的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