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售-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收帐款

提问时间:2020-04-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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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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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外经证收到预收款项要不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收税票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预先支付的税额的一部分,在纳税申报期届满时进行结算。

税的属性通常分为预付税,审计支票和预付税,一般申报税和临时税。

纳税申报时每月支付的税款是一般纳税申报单,完成纳税申报后,必须在纳税申报表的分期付款纳税栏中填写预付税款,这样才能正常可以抵扣税款纳税申报。

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是否需要预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呢?

您的意思是所有权转让尚未处理,买家的价格将提前收到。根据新税法规定的营业税缴纳义务的期限,如果出售房地产,签订合同,则在合同日期确认收入。对于部分价格,收到多少确认单;以银行抵押出售房地产,应根据收入日期确认首笔付款。剩余的价格在银行抵押程序完成后确认。适用于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率为5%。

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专门发布了有关规定(国税发{2009} 3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房地产收入的税收处理分为三种①委托开发产品销售,并在收到受托人销售的开发产品清单之日,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确认收益的实现。自开发清单之日起确认收入。 ③根据定价和协议价格确定较高的底价加股票销售方式。您提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预收货人支付的销售款项,另一种是预购房买方预先支付的价格。他们俩都应在本月的15天内向税务机关预付本月收到的价格。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结算和结算。如果提前完成销售取消,则公司应在60天内处理结算和结算。

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应当确认对于销售收入,支付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中,由于商品房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尚未转移,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原因,预售房屋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视为“预收款”。 ”。因此,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税毛利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额。收入金额。

在实践中,房屋收入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费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额计算并支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实现收益,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请支付所得税: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与预收帐户对应的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付税列中,该列由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处理

如果房地产企业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对以后应付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则应将预付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付款与(1)相同,年末,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对应的已缴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屋”。所得税”科目,会计点记录如下;

借款:预售房屋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预付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提税项的处理

1.未完成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

估计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总结:经济适用房的预售收入的应税毛利率不得少于3%;不少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的百分之二十;不少于地级及地级市区和郊区的人口的15%。;其他地区不少于10%。

使用营业利润率来预测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不再考虑当期费用金额;在计算出毛利率后,将预售收入乘以毛利润减去与期间相关的费用,税金和附加费(根据预售收入收取的税金和附加费)。采用税额计算毛利率法更为科学,合理,合法:营业利润率法不考虑纳税人当期取得预售收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税金及附加,统一计算。实施比例。以前发生的支出,税金和附加费将在“秋季后结算”,这将给税收调整带来很多麻烦;扣除之后,在产品开发完成之后,只需考虑产品应税成本的新问题。

当前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如下:

当前的应税毛利润=当前的预售收入×估计的应税毛利率

当前的应税收入=当前的毛利润-本期费用-已支付的当期税金和附加费

当前应交所得税=当前应纳税所得额×33%

第二,成品开发的税收处理

完成的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如下: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

=通过预售收入确认的实际销售收入-应税成本(与预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预售收入毛利润=当前的预售收入×估算的应税毛利率

完成年度的应税收入=实际销售收入毛利润-预售毛利润金额-当期应纳税收入

当前应交所得税=当前应纳税所得额×33%

III。所得税预缴业务案例及注意事项

【案例摘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初开发了一个“普通住宅”项目。整个项目于9月底完成,并于10月投入使用。该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摘要如下:

第一季度发生的支出为15万元,预售收入为200万元,“预收款”余额为200万元;

第二季度的费用为80,000元,预售收入为400万元,“预付款帐户”余额为600万元;

第三季度发生的费用为17万元,预售收入为408万元,“预收款”余额为1080万元;

该项目的房屋开发总成本为1,050元(包括土地支付200和利息支出2000万)。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000平方米,销售价格为18万元/平方米。到第三季度末,总共预售了6000平方米。第四季度费用为30万元,其余4000平方米全部售罄,收入720万元。

公司的适用税率汇总:营业税率为5%,城市建设税为5%,教育费附加费为3%,土地增值税预提税率为0.5%,预计毛利率为10%,所得税税率33%。假设公司没有其他调整因素,按季度计算的所得税计算方法总结如下:

第一季度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150,000元,营业税及附加10.8(200×5.4%)10,000元,土地增值税1(200×0.5%)(10,000元)。该季度的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税收入= 200×10%-15-10.8-1 = -6.8(万元),应交所得税为0。

第二季度,本期发生费用为8万元,本期累计费用为23万元。累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32.4(600×5.4%)万元,累计缴纳土地增值税3(600×0.5%)(万元),本季度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的税前累计应税收入= 600×10%-23-32.4-3 = 1.60(万元)

应缴所得税= 1.6×33%= 0.528(万元)

第三季度发生的费用为人民币17万元,累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累计营业税金及附加58.32元(1080×5.4%),累计土地增值税5.4元(1080×0.5%)。该季度的应交所得税计算如下: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1080×10%-40-58.32-5.4 = 4.28(万元)

当前应交所得税= 4.28×33%-0.528 = 1.412-0.582 = 0.884(万元)

预售收入对应的应税成本= 1080 / 0.18×0.105 = 630(万元)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润= 1080-630 = 450(万元)

的预售收入应税毛利润= 1080×10%= 108(万元)

第四季度,剩余的4000平方米全部售出,销售额达到720万元。本期发生费用30万元。结转成本为420(4000×0.105)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88,800元(720×5.4%))。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摘要:

(1)计算自付额= 200 + 830 + 20 +(200 + 830)×5%+ 97.2 +(200 + 830)×20%= 1404.7(万元)

(2)增值额= 1800-1404.7 = 395.3(万元)

(3)增值率= 395.3÷1404.7×100%= 28.14%(普通居民的增值税率超过20%)

(4)应交土地增值税= 395.3×30%= 118.59(万元)

(5)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8.59-5.4 = 113.19(万元)

应税收入=(450-108)+(720-420-38.88-113.19-30)= 459.93(万元)

应付所得税= 459.93×33%= 151.78(万元)

应付所得税= 151.78-1.412 = 150.368(万元)

以上方法应用于计算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结转预售收入。对于未完成的开发产品预先结转的预售收入,仍应视为税务机关售前处理,否则,由于产品未完成,因此无法计算成本并且无法正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了税收的计算。预缴所得税时,企业还必须对每个项目进行检查登记,以免在已完成项目与未完成项目之间产生混淆,并且企业所得税无法正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