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百分比限制,则企业安置残疾人时,应以实际支付额为基础,以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为基础,加上支付给上述残疾人的工资的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下列费用: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是指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额外支付的工资,这是指企业对残疾人的解决。实际工资扣除是基于以前的版本,而扣除额是根据支付给残障员工的工资的100%计算的。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雇用残疾人的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其基础是要额外扣除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的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人支付的工资。就是说,你安排一个残疾人一年拿十万的薪水,当缴纳所得税时,将扣除费用二十万元(即减税)
但是,具体的归档情况如下
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主表1份);
2.残障雇员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障人士证书(1至8级)”的副本;
3.与残疾雇员签署的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副本;
4.残疾雇员的工作时间表;
5.为残障雇员每月全额支付的社会保险记录或证明,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定期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效证明实际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从纳税年度末到次年4月末。归档程序
到所得税所属的大厅,收到表格并在文件接受窗口中提交材料。它通常在大约一周内完成,并且必须每年提交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