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扣除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34“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并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
员工个人所得税不能抵销公司税。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并从个人的应付工资中扣除。支付的税款不能再次从公司的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将获得直刀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一个
扩展配置文件:
第5条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为应税收入。一个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的收入;
(3)财产转让所得;
(4)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