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采用“季度(月)预付款,年终最终结算”的征收方式。按照季度预付款法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年初至季度末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本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问题是:
1.第一季度亏损,应缴企业所得税为零。
2.第二季度的利润应根据上半年的应税收入计算,而公司所得税不能仅根据第二季度的应税收入计算。
3.第三季度的利润应根据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在扣除第二季度预付的税款后,应为此预先缴纳所得税25美分硬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根据应纳税税法计算了所得税的预付款项,则根据此时的应纳税额:
借款: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中不会提及“金额错误”。
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1.在第一季度末,根据第一季度的总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在计算应付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2.在第二季度末,根据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利润总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再减去第一季度的已支付金额,计算应缴所得税。付款时间:
3.在第三季度末,根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总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扣除最近两个季度的付款金额后,付款时:
4.年末,根据当年的利润总额,按照应税法进行增减调整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前三个季度偿还金额为:
如果在整个年度的最终决算后多缴了所得税,即当四分之三的应付金额大于全年的应付金额时,应进行相反的输入并退税应申请。
14.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填写当年的累计预付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应付(可退还)所得税额”:填写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付(返还)所得税额=第12行“应付所得税”-第13行“所得税减免”-第14行“预付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在此行中输入0。